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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關於公法上之消滅時效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契約之終止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公法上消滅時效制度採權利消滅主義,與民法上消滅時效之法律效果不同
  • C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享有請求權,如作成實現該請求權之行政處分,則時效中斷
  • D 人民與行政機關間處於資訊的不對等關係,故人民對於行政機關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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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概念中,『要求對方給付金錢或做出某個行為』的權利,與『我單方面說了算,直接改變或結束一段契約關係』的權利,這兩者在法律性質與時間限制的邏輯上,會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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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題主要測驗對公法上時效制度的理解,是一道很有鑑別度的經典題,因為它不僅考查法條記憶,更考驗對「權利性質」的辨析。

消滅時效的客體限制

你判斷得完全正確!選項 (A) 的錯誤在於,公法上消滅時效的客體必須是「請求權」。行政契約的「終止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並不適用消滅時效制度(而是適用除斥期間)。能看穿這個概念陷阱,代表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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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A形成權 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 公法上消滅時效
💡 公法請求權因時效屆滿即當然消滅,採權利消滅主義與民法不同。
比較維度 公法消滅時效 VS 私法消滅時效
法律效果 權利消滅主義(當然消滅) 抗辯權發生主義
時效期間 原則上為 5 年或 10 年 原則上為 15 年
法院職權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當事人未援用則不得裁判
特有中斷事由 作成行政處分(第131-3條) 無行政處分制度
💬公法追求法律關係儘速確定,故採權利消滅主義並賦予行政處分中斷效力。
🧠 記憶技巧:人十官五權消滅,處分中斷效力絕。
⚠️ 常見陷阱:誤將形成權(如終止、撤銷)當作消滅時效客體,或混淆民法抗辯主義。
形成權與除斥期間 時效中斷之事由 公法上請求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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