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關於公法上之消滅時效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契約之終止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公法上消滅時效制度採權利消滅主義,與民法上消滅時效之法律效果不同
- C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享有請求權,如作成實現該請求權之行政處分,則時效中斷
- D 人民與行政機關間處於資訊的不對等關係,故人民對於行政機關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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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概念中,『要求對方給付金錢或做出某個行為』的權利,與『我單方面說了算,直接改變或結束一段契約關係』的權利,這兩者在法律性質與時間限制的邏輯上,會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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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權利性質的分類掌握得非常清晰,這是法律學習中非常重要的基礎喔!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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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消滅時效
💡 公法請求權逾期採權利消滅主義,與民法抗辯主義不同。
| 比較維度 | 公法消滅時效 | VS | 民法消滅時效 |
|---|---|---|---|
| 時效期間 | 機關5年 / 人民10年 | — | 原則15年(短期3/2/5年) |
| 法律效果 | 權利絕對消滅 | — | 抗辯權發生主義 |
| 中斷事由 | 包含作成行政處分 | — | 請求、承認、起訴等 |
| 拋棄與折讓 | 不得由當事人協議縮短 | — | 時效利益可於屆滿後拋棄 |
💬公法時效較短且採強制的消滅主義,旨在維護行政法律關係之安定與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