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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 B 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時效為 10 年
  • C 請求權人為人民時,時效為 5 年
  • D 請求權時效,不因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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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追求『法律秩序安定』與『明確性』的行政法領域中,如果一個權利逾期未行使,法律是應該像民法那樣『等債務人自己主張抗辯』,還是應該為了確保公共利益的穩定,讓該權利『直接歸於無效』呢?另外,國家與人民在資源與權力上並不對等,法律在設定時效長短時,會給予誰比較長的保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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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法律邏輯非常清晰,讓我看到你對公法概念的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來回顧《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這個重要的條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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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 公法請求權時效採當然消滅主義,期間依權利人身分而異。
比較維度 人民之請求權 VS 行政機關之請求權
時效期間 10 年 5 年
法律效果 當然消滅(絕對消滅) 當然消滅(絕對消滅)
中斷事由 行政程序法第 132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32 條
💬公法採絕對消滅主義,人民請求權期間較長,行政機關則僅有 5 年。
🧠 記憶技巧:人十官五,絕對消滅,處分中斷。
⚠️ 常見陷阱:混淆公法與民法之消滅主義(民法僅抗辯權發生,公法權利直接消滅)。
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處分之中斷效力 五年時效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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