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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 B 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時效為 10 年
  • C 請求權人為人民時,時效為 5 年
  • D 請求權時效,不因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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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追求『法律秩序安定』與『明確性』的行政法領域中,如果一個權利逾期未行使,法律是應該像民法那樣『等債務人自己主張抗辯』,還是應該為了確保公共利益的穩定,讓該權利『直接歸於無效』呢?另外,國家與人民在資源與權力上並不對等,法律在設定時效長短時,會給予誰比較長的保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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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法律邏輯非常清晰,讓我看到你對公法概念的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來回顧《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這個重要的條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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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 公法請求權採當然消滅主義,時效依請求主體區分年限。
比較維度 人民向機關請求 VS 機關向人民請求
時效期限 10 年 5 年
法律效果 當然消滅 當然消滅
中斷事由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公法時效採「人長機短」原則,且時效屆滿後權利即直接歸於消滅。
🧠 記憶技巧:「人十機五」:人民十年、機關五年;「當然消滅」:公法權利直接不見。
⚠️ 常見陷阱:常將公法時效效果誤認為民法之「抗辯權主義」;或將人民與機關的 10 年、5 年期限記反。
消滅時效之中斷與不完成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公法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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