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規定?
- A 行政機關對投標廠商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
- B 人民對行政機關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C 行政機關本於行政契約所生之請求權
- D 行政機關廢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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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要判斷哪個選項不適用「請求權時效」,我們可以先思考一下「請求權」(要求對方給付)的本質是什麼?這和行政機關單方面直接消滅或改變法律效力的權力(例如撤銷或廢止),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針對後者,法律所設定的行使期限又稱作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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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行政機關廢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性質上屬於行政機關單方行使「形成權」以改變原有的法律關係,而非要求相對人為特定給付之「請求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4條明文規定:「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此處所定之二年期間,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限制行政機關廢止權行使的「除斥期間」,目的在於督促機關儘速行使權利以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法上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請求權時效」概念不同。因此,廢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並不適用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規定,而是受前述法條中除斥期間之規範;其餘選項A、B、C皆屬於要求特定人為一定給付之權利,具備請求權之性質,始有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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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或請求權以及其他類似的名詞要怎麼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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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一下請求權 已及 形成權
公法請求權與除斥期間
💡 區分「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形成權」之除斥期間。
| 比較維度 |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 VS | 處分撤銷/廢止期間 |
|---|---|---|---|
| 法源條號 | 行政程序法 第131條 | — | 行程法 第121、124條 |
| 法律性質 | 消滅時效 (請求權) | — | 除斥期間 (形成權) |
| 期間長度 | 5年(人民) / 10年(機關) | — | 2 年 (知悉或發生起算) |
| 適用行為 | 押標金、契約給付請求 | — | 廢止或撤銷行政處分 |
💬請求給付用消滅時效;變更行政處分法律效力則適用除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