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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務人因時效完成而發生抗辯權
  • B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或使其知悉時,重行起算
  • C 行政處分如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 D 行政處分如因廢止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重行起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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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律行為原本具備「讓計時器歸零或暫停」的效果,但後來這個行為被判定為「從一開始就不合法、且自始無效」,那麼邏輯上,那個原本被暫停或歸零的計時器,應該被視為「曾經變動過」還是「從來沒變動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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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精準考驗了對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制度的熟悉度。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生必須釐清「行政處分失效」與「時效中斷」之間的法理連動,能敏銳辨識出正確選項,代表你的法條基本功非常扎實。

處分溯及失效對時效的影響

本題的核心依據是《行政程序法》第 132 條的明文規定:「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也就是說,既然處分溯及既往不存在了,原本因該處分而中斷的時效,自然也視為從未中斷過。因此選項 (C) 完全正確;而選項 (D) 中的廢止若溯及失效,同樣適用本條「視為不中斷」,而非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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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請求權消滅時效
💡 公法時效採權利消滅主義,且中斷效力受處分是否確定影響。
比較維度 公法請求權 (行法) VS 私法請求權 (民法)
時效期間 5年(機關)/10年(人民) 一般為15年
時效完成效果 權利當然消滅 僅發生抗辯權
處分中斷重算 自處分確定時起算 無行政處分制度
💬公法採絕對消滅主義以追求法秩序安定,期間短於私法。
🧠 記憶技巧:機關五、人民十;確定才重算;失效不中斷;權利全消滅。
⚠️ 常見陷阱:最常考民、公法效力區別:民法是「取得抗辯權」,行政法是「請求權當然消滅」。
行政處分之存續力 時效不完成 公法上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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