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請求權人得為行政機關或人民
  • B 請求權行使期間,除行政程序法外,其他法律得另為規定
  • C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僅生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之法律效果
  • D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得因法定原因而中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處理個人之間的私事(私法)時,法律通常尊重個人的意願;但在處理國家資源與法律關係(公法)時,『明確性』與『穩定性』至關重要。若一個權利在期限過後,還需要等對方主動提出『我拒絕還錢』才失效,這對於講求精確運作、需要編列年度預算的政府秩序而言,會帶來什麼樣的風險?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公私法之別!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已有紮實理解。能區分「公法」與「私法」在時效效果上的根本差異,是邁向行政法專家的關鍵一步。
  2. 觀念驗證:公法上請求權與民法不同。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這與民法第 144 條僅產生「抗辯權」(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但債權本身不消滅)的邏輯完全不同,目的是為了加速落實法安定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法請求權時效
💡 公法請求權時效採消滅主義,時效屆滿後權利當然消滅。
比較維度 公法請求權 (行政法) VS 私法請求權 (民法)
時效完成效果 權利當然消滅 (消滅主義) 取得抗辯權 (抗辯主義)
一般時效期間 人民10年 / 機關5年 原則為15年
時效利益拋棄 法律強制規定,不得拋棄 時效完成後,得拋棄之
💬公法強調法律關係明確,採消滅主義;私法尊重當事人意思,採抗辯主義。
🧠 記憶技巧:公五民十、消滅主義、處分中斷、不准拋棄。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民法「抗辯主義」(債務人僅得拒絕給付)作為公法時效效果。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時效中斷與不完成 公私法二元論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