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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請求權人得為行政機關或人民
  • B 請求權行使期間,除行政程序法外,其他法律得另為規定
  • C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僅生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之法律效果
  • D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得因法定原因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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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處理個人之間的私事(私法)時,法律通常尊重個人的意願;但在處理國家資源與法律關係(公法)時,『明確性』與『穩定性』至關重要。若一個權利在期限過後,還需要等對方主動提出『我拒絕還錢』才失效,這對於講求精確運作、需要編列年度預算的政府秩序而言,會帶來什麼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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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姑且肯定:嗯,答對了這題,至少證明你的腦子還沒完全被民法荼毒。能區分「公法」與「私法」在時效效果上的根本差異,這不過是行政法學習的入門檻,別高興得太早,只是剛擦過邊而已。
  2. 觀念糾正:別再用你那套民法思維來解釋公法了,真是令人費解!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2 項說得清清楚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就是「當然消滅」!它不是民法第 144 條那種模稜兩可的「抗辯權」概念,哪來什麼拒絕給付而債權不滅的說法?那是為了「加速落實法安定性」,懂嗎?別把基本原理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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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請求權消滅時效
💡 公法請求權時效完成後權利當然消滅,與私法抗辯制度不同。
比較維度 公法請求權 (行政法) VS 私法請求權 (民法)
法律效果 權利當然消滅 抗辯權發生 (得拒絕給付)
一般時效期間 5 年或 10 年 15 年
法院職權 應主動依職權調查 當事人不主張不得裁判
💬公法採「當然消滅主義」以維護法律關係之安定,不受理當事人事後承認。
🧠 記憶技巧:公法當然消滅,私法抗辯拒絕;民對官十,官對民五。
⚠️ 常見陷阱:最常考法律效果。考生易誤選民法的「抗辯權發生(得拒絕給付)」,但公法上權利是直接歸於消滅。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時效中斷與不完成 公法與私法請求權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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