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請求權人得為行政機關或人民
- B 請求權行使期間,除行政程序法外,其他法律得另為規定
- C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僅生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之法律效果
- D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得因法定原因而中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處理個人之間的私事(私法)時,法律通常尊重個人的意願;但在處理國家資源與法律關係(公法)時,『明確性』與『穩定性』至關重要。若一個權利在期限過後,還需要等對方主動提出『我拒絕還錢』才失效,這對於講求精確運作、需要編列年度預算的政府秩序而言,會帶來什麼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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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公私法之別?勉強算是吧!
- 姑且肯定:嗯,答對了這題,至少證明你的腦子還沒完全被民法荼毒。能區分「公法」與「私法」在時效效果上的根本差異,這不過是行政法學習的入門檻,別高興得太早,只是剛擦過邊而已。
- 觀念糾正:別再用你那套民法思維來解釋公法了,真是令人費解!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2 項說得清清楚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就是「當然消滅」!它不是民法第 144 條那種模稜兩可的「抗辯權」概念,哪來什麼拒絕給付而債權不滅的說法?那是為了「加速落實法安定性」,懂嗎?別把基本原理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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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請求權消滅時效
💡 公法請求權時效完成後權利當然消滅,與私法抗辯制度不同。
| 比較維度 | 公法請求權 (行政法) | VS | 私法請求權 (民法) |
|---|---|---|---|
| 法律效果 | 權利當然消滅 | — | 抗辯權發生 (得拒絕給付) |
| 一般時效期間 | 5 年或 10 年 | — | 15 年 |
| 法院職權 | 應主動依職權調查 | — | 當事人不主張不得裁判 |
💬公法採「當然消滅主義」以維護法律關係之安定,不受理當事人事後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