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請求權人得為行政機關或人民
- B 請求權行使期間,除行政程序法外,其他法律得另為規定
- C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僅生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之法律效果
- D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得因法定原因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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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處理個人之間的私事(私法)時,法律通常尊重個人的意願;但在處理國家資源與法律關係(公法)時,『明確性』與『穩定性』至關重要。若一個權利在期限過後,還需要等對方主動提出『我拒絕還錢』才失效,這對於講求精確運作、需要編列年度預算的政府秩序而言,會帶來什麼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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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已有紮實理解。能區分「公法」與「私法」在時效效果上的根本差異,是邁向行政法專家的關鍵一步。
- 觀念驗證:公法上請求權與民法不同。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這與民法第 144 條僅產生「抗辯權」(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但債權本身不消滅)的邏輯完全不同,目的是為了加速落實法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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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請求權時效
💡 公法請求權時效採消滅主義,時效屆滿後權利當然消滅。
| 比較維度 | 公法請求權 (行政法) | VS | 私法請求權 (民法) |
|---|---|---|---|
| 時效完成效果 | 權利當然消滅 (消滅主義) | — | 取得抗辯權 (抗辯主義) |
| 一般時效期間 | 人民10年 / 機關5年 | — | 原則為15年 |
| 時效利益拋棄 | 法律強制規定,不得拋棄 | — | 時效完成後,得拋棄之 |
💬公法強調法律關係明確,採消滅主義;私法尊重當事人意思,採抗辯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