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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時效期間為 10 年
  • B 時效完成後,義務人發生抗辯權
  • C 行政處分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重行起算時效
  • D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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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法律程序的「計時器」因為政府下達了一個正式決定而暫時停止計數,從法律穩定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這個計時器應該在什麼樣的「法律狀態」達成後(即該決定不再變動時),重新開始計算時間才最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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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我看你只是運氣好。

  1. 觀念驗證
    • (D) 選項正確?你沒看錯,是《行政程序法》第134條!時效中斷後,是要等到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也就是徹底確定了,才給我重行起算。這是在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你以為這是兒戲,隨便就能重來嗎?這是法律,不是你的人生重啟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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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 公法請求權採消滅主義,時效中斷後於處分確定時起算。
比較維度 公法請求權 (行政法) VS 私法請求權 (民法)
時效期間 5年(機關) / 10年(人民) 原則 15 年
屆滿效果 權利絕對消滅 義務人取得抗辯權
法理基礎 法律關係明確與安定性 尊重私人自治與誠信原則
中斷起算點 行政處分確定後起算 中斷事由終止後起算
💬公法時效強調行政法關係的迅速確定,故採較短期間與權利消滅主義。
🧠 記憶技巧:官五民十,逾期消滅;處分確定,重新起算。
⚠️ 常見陷阱:常誤記為與民法相同的「抗辯權發生主義」,實際上公法請求權時效屆滿後,權利是直接消滅。
行政處分之存續力 公法上不當得利 時效中斷與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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