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時效期間為 10 年
- B 時效完成後,義務人發生抗辯權
- C 行政處分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重行起算時效
- D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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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法律程序的「計時器」因為政府下達了一個正式決定而暫時停止計數,從法律穩定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這個計時器應該在什麼樣的「法律狀態」達成後(即該決定不再變動時),重新開始計算時間才最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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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辨識出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的關鍵轉折點。這題考驗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31 至 133 條的核心觀念,特別是區分「時效中斷」後的法律後果,難度屬於中等。能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法律救濟程序與時效起算的連結非常清晰。
行政處分與時效重行起算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3 條規定,當公法上請求權因行政處分而發生中斷效力後,必須等到該行政處分「確定」——也就是不得訴請撤銷或確認無效之後,中斷的事由才算正式終結,此時時效才會重行起算**。這是為了確保權利狀態在救濟期間的安定性,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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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 公法請求權採消滅主義,時效中斷後於處分確定時起算。
| 比較維度 | 公法請求權 (行政法) | VS | 私法請求權 (民法) |
|---|---|---|---|
| 時效期間 | 5年(機關) / 10年(人民) | — | 原則 15 年 |
| 屆滿效果 | 權利絕對消滅 | — | 義務人取得抗辯權 |
| 法理基礎 | 法律關係明確與安定性 | — | 尊重私人自治與誠信原則 |
| 中斷起算點 | 行政處分確定後起算 | — | 中斷事由終止後起算 |
💬公法時效強調行政法關係的迅速確定,故採較短期間與權利消滅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