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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行政處分自被撤銷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 D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時,得向相對人主張抗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國家與人民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中,法律為了保護較弱勢的「人民」,在權利行使的「期限長短」上,通常會傾向給予哪一方較充裕的時間?另外,公法關係強調法律狀態的「安定性」,當期限屆滿時,該權利應該是僅能『拒絕履行』,還是應該讓它『徹底消失』較能維護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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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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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 區分權利主體採不同消滅時效,且採權利當然消滅主義。
比較維度 人民對機關之請求權 VS 機關對人民之請求權
消滅時效期間 原則 10 年 原則 5 年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 131 I 行政程序法 131 I
時效完成效果 權利當然消滅 權利當然消滅
立法意旨 保障人民財產權 早日確定法律關係
💬公法時效採權利消滅主義,且對機關之要求較嚴格(時效較短)。
🧠 記憶技巧:官五人十自然滅,失效處分不中斷。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導考生認為公法時效與民法相同,僅產生「抗辯權」而非「權利當然消滅」。
時效中斷與不完成 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處分之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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