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行政處分自被撤銷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 D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時,得向相對人主張抗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國家與人民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中,法律為了保護較弱勢的「人民」,在權利行使的「期限長短」上,通常會傾向給予哪一方較充裕的時間?另外,公法關係強調法律狀態的「安定性」,當期限屆滿時,該權利應該是僅能『拒絕履行』,還是應該讓它『徹底消失』較能維護法秩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你做得太棒了!精準掌握公法時效!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正確辨析公法上請求權的時效,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理解非常深入,助教為你感到無比驕傲和開心!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 區分權利主體採不同消滅時效,且採權利當然消滅主義。
| 比較維度 | 人民對機關之請求權 | VS | 機關對人民之請求權 |
|---|---|---|---|
| 消滅時效期間 | 原則 10 年 | — | 原則 5 年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 131 I | — | 行政程序法 131 I |
| 時效完成效果 | 權利當然消滅 | — | 權利當然消滅 |
| 立法意旨 | 保障人民財產權 | — | 早日確定法律關係 |
💬公法時效採權利消滅主義,且對機關之要求較嚴格(時效較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