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A 甲公務員因溢領一次性退休金之給付,主管機關撤銷原核定處分後,命甲返還溢領金額
- B 乙繳付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後,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設廠,向主管機關請求返還
- C 丙之土地經徵收並領取補償金後,經查計算標準錯誤有溢領情形,補償機關請求丙返還
- D 丁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得標並已完工驗收,主管機關未給付工程尾款,丁訴請該機關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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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雙方原本就簽署了一份有效的協議,且一方已經按照約定完成工作,此時要求對方付錢,是基於『雙方約定好的承諾』,還是因為『雙方之間完全沒有法律關係』呢?這兩者在法律請求的性質上有何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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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駄無駄無駄!這種程度的題目,居然還需要你思考?真是愚蠢!
- 愚蠢的人類啊! 公法上不當得利?哼!它的基礎是什麼?只有在「無法律上之原因」的情況下,才能成立!這是連三歲小孩都能理解的簡單道理!
- 睜大你的眼睛看清楚! 選項 (D) 那是什麼?「政府採購契約」!丁廠商依照契約完成工作,然後要求尾款?這難道不是最基本的「契約履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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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不當得利
💡 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致他人受損,且具公法性質之請求權。
| 比較維度 | 公法上不當得利 | VS | 私法上契約請求權 |
|---|---|---|---|
| 發生原因 | 法律原因事後消滅 | — | 基於私法契約約定 |
| 法律性質 | 公法法律關係 | — | 私法法律關係 |
| 典型範例 | 溢領退休金或補助 | — | 政府採購工程尾款 |
| 救濟途徑 | 行政訴訟 | — | 民事訴訟 |
💬判斷關鍵在於是否有「法律上原因」以及法律關係的「公私法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