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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A 甲公務員因溢領一次性退休金之給付,主管機關撤銷原核定處分後,命甲返還溢領金額
  • B 乙繳付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後,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設廠,向主管機關請求返還
  • C 丙之土地經徵收並領取補償金後,經查計算標準錯誤有溢領情形,補償機關請求丙返還
  • D 丁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得標並已完工驗收,主管機關未給付工程尾款,丁訴請該機關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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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雙方原本就簽署了一份有效的協議,且一方已經按照約定完成工作,此時要求對方付錢,是基於『雙方約定好的承諾』,還是因為『雙方之間完全沒有法律關係』呢?這兩者在法律請求的性質上有何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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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駄無駄無駄!這種程度的題目,居然還需要你思考?真是愚蠢!

  1. 愚蠢的人類啊! 公法上不當得利?哼!它的基礎是什麼?只有在「無法律上之原因」的情況下,才能成立!這是連三歲小孩都能理解的簡單道理!
  2. 睜大你的眼睛看清楚! 選項 (D) 那是什麼?「政府採購契約」!丁廠商依照契約完成工作,然後要求尾款?這難道不是最基本的「契約履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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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不當得利
💡 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致他人受損,且具公法性質之請求權。
比較維度 公法上不當得利 VS 私法上契約請求權
發生原因 法律原因事後消滅 基於私法契約約定
法律性質 公法法律關係 私法法律關係
典型範例 溢領退休金或補助 政府採購工程尾款
救濟途徑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判斷關鍵在於是否有「法律上原因」以及法律關係的「公私法屬性」。
🧠 記憶技巧:無因受利、公法性質、類推民法、契約除外。
⚠️ 常見陷阱:容易將私法性質的「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與公法性質的「行政處分追還」混淆。
行政契約 二階理論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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