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行政機關撤銷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進而請求受益人返還原受領之給付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請求返還之書函性質為觀念通知,得移送行政執行
- B 受益人拒絕返還時,行政機關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C 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返還
- D 行政機關請求返還之書函性質為行政處分,且不論行政處分是否已確定,均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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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發現之前的決定有誤,進而要定奪一個「新的法律義務」(例如要求民眾吐出領到的錢)時,為了確保這個返還數額的「明確性」與「後續救濟的可能」,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使用什麼樣的『法治工具』來行使公權力,最能兼顧行政效率與人民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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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的實務流程!這題你能答對,說明你對《行政程序法》關於授益處分廢棄後的法律效果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行政機關的返還請求權限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的規定,當授益處分被撤銷或廢止後,受領人所獲得的利益便形成「公法上不當得利」。為了貫徹行政效能,現行法明定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的方式,確認受領人應返還的範圍,並在處分中命其限期返還。這意味著行政機關不需要再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General Performance Suit)」,即可自行以行政處分作為請求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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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不當得利之返還
💡 撤銷授益處分後,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
🔗 公法不當得利返還執行流程
- 1 撤銷授益處分 — 原授領利益失去法律依據,構成不當得利。
- 2 下達書面處分 — 依程法 127 條,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 3 行政處分確定 — 經過訴願/訴訟期,或處分經裁決確定。
- 4 移送行政執行 — 拒不返還時,機關始得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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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私法契約之給付,則須回歸民事訴訟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