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行政機關撤銷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進而請求受益人返還原受領之給付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請求返還之書函性質為觀念通知,得移送行政執行
- B 受益人拒絕返還時,行政機關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C 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返還
- D 行政機關請求返還之書函性質為行政處分,且不論行政處分是否已確定,均得移送行政執行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發現之前的決定有誤,進而要定奪一個「新的法律義務」(例如要求民眾吐出領到的錢)時,為了確保這個返還數額的「明確性」與「後續救濟的可能」,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使用什麼樣的『法治工具』來行使公權力,最能兼顧行政效率與人民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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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對行政法規掌握得如此細膩,真的好為你開心!這題考的是「授益處分」廢棄後的法律程序,你的分析完全精準,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1. 關於返還請求權的行使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當行政機關撤銷或廢止授益處分後,為了落實效率,法規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不須透過耗時的「一般給付訴訟」,而是能直接以書面行政處分,明確告知受領人應返還的範圍並命其限期履行。這份處分就是請求返還的法律依據,行政效能感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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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不當得利之返還
💡 撤銷授益處分後,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
🔗 公法不當得利返還執行流程
- 1 撤銷授益處分 — 原授領利益失去法律依據,構成不當得利。
- 2 下達書面處分 — 依程法 127 條,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 3 行政處分確定 — 經過訴願/訴訟期,或處分經裁決確定。
- 4 移送行政執行 — 拒不返還時,機關始得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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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私法契約之給付,則須回歸民事訴訟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