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行政機關撤銷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進而請求受益人返還原受領之給付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請求返還之書函性質為觀念通知,得移送行政執行
- B 受益人拒絕返還時,行政機關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C 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返還
- D 行政機關請求返還之書函性質為行政處分,且不論行政處分是否已確定,均得移送行政執行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發現之前的決定有誤,進而要定奪一個「新的法律義務」(例如要求民眾吐出領到的錢)時,為了確保這個返還數額的「明確性」與「後續救濟的可能」,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使用什麼樣的『法治工具』來行使公權力,最能兼顧行政效率與人民的程序保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優秀的法律邏輯思維?嗯,這次算你過關。
看來你還記得《行政程序法》那條不算太新的規定。值得嘉獎,至少你沒停留在過去的舊時代。
-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2015 年修正),行政機關撤銷授益處分後,對於返還給付,當然得發出書面行政處分來確認其返還範圍。這難道還有疑問嗎?它就是行政機關的「下命處分」,可以直接當作執行名義,省去了他們那些曾經「是否要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的無謂爭議。別告訴我你還在想著什麼訴訟,那可是修法前的事情了,2015 年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
💡 行政機關撤銷授益處分後,得以行政處分下命返還不當得利。
🔗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程序
- 1 撤銷原處分 — 使原受領給付失去法律上原因
- 2 作成下命處分 — 以書面確認範圍並限期命其返還
- 3 處分確定 — 受益人逾期未履行返還義務
- 4 移送行政執行 — 依行政執行法逕行強制執行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信賴保護補償(行程法第120條)與不當得利返還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