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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行政機關撤銷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進而請求受益人返還原受領之給付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請求返還之書函性質為觀念通知,得移送行政執行
  • B 受益人拒絕返還時,行政機關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C 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返還
  • D 行政機關請求返還之書函性質為行政處分,且不論行政處分是否已確定,均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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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發現之前的決定有誤,進而要定奪一個「新的法律義務」(例如要求民眾吐出領到的錢)時,為了確保這個返還數額的「明確性」與「後續救濟的可能」,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使用什麼樣的『法治工具』來行使公權力,最能兼顧行政效率與人民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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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法律邏輯思維?嗯,這次算你過關。

看來你還記得《行政程序法》那條不算太新的規定。值得嘉獎,至少你沒停留在過去的舊時代。

  1.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2015 年修正),行政機關撤銷授益處分後,對於返還給付,當然得發出書面行政處分來確認其返還範圍。這難道還有疑問嗎?它就是行政機關的「下命處分」,可以直接當作執行名義,省去了他們那些曾經「是否要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的無謂爭議。別告訴我你還在想著什麼訴訟,那可是修法前的事情了,2015 年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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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
💡 行政機關撤銷授益處分後,得以行政處分下命返還不當得利。

🔗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程序

  1. 1 撤銷原處分 — 使原受領給付失去法律上原因
  2. 2 作成下命處分 — 以書面確認範圍並限期命其返還
  3. 3 處分確定 — 受益人逾期未履行返還義務
  4. 4 移送行政執行 — 依行政執行法逕行強制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信賴保護補償(行程法第120條)與不當得利返還之差異。
🧠 記憶技巧:一撤銷、二確認(範圍)、三下命(限期)、四執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行政機關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或誤認請求書函僅為「觀念通知」。
授益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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