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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為 A 市市民,107 年至 109 年被核定為第一類低收入戶,每月領取生活扶助金 1 萬 2800 元。惟 B 主管機關(以下稱 B 機關)於 110 年時發現甲所提供之財產資料有誤,經重新計算後 107 年至 109 年應核定為第二類低收入戶,每月生活扶助金 6800 元,遂發函撤銷甲 107 年至 109 年之第一類低收入戶之核定,改核定為第二類低收入戶。請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B 機關應如何請求甲返還 107 年至 109 年所溢領之生活扶助金?經追繳後,甲若置之不理,拒絕返還溢領之金額,B 機關又應循如何之途徑進行追繳?(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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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公法上不當得利」的連動關係。第一層思考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修法後的變革,機關可直接以「書面行政處分」命返還;第二層思考既然已有行政處分作為執行名義,若人民拒不履行,機關即可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無須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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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撤銷後,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方式,以及義務人拒絕返還時機關之強制執行途徑。 【解析】 壹、B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甲返還溢領之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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