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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為 A 市市民,107 年至 109 年被核定為第一類低收入戶,每月領取生活扶助金 1 萬 2800 元。惟 B 主管機關(以下稱 B 機關)於 110 年時發現甲所提供之財產資料有誤,經重新計算後 107 年至 109 年應核定為第二類低收入戶,每月生活扶助金 6800 元,遂發函撤銷甲 107 年至 109 年之第一類低收入戶之核定,改核定為第二類低收入戶。請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B 機關應如何請求甲返還 107 年至 109 年所溢領之生活扶助金?經追繳後,甲若置之不理,拒絕返還溢領之金額,B 機關又應循如何之途徑進行追繳?(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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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公法上不當得利」的連動關係。第一層思考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修法後的變革,機關可直接以「書面行政處分」命返還;第二層思考既然已有行政處分作為執行名義,若人民拒不履行,機關即可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無須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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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撤銷後,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方式,以及義務人拒絕返還時機關之強制執行途徑。 【解析】 壹、B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甲返還溢領之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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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
💡 撤銷授益處分後,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命返還不當得利並移送執行。

🔗 公法上溢領金錢追繳流程

  1. 1 撤銷原授益處分 — 使原領取金錢之法律上原因溯及消失
  2. 2 作成下命行政處分 — 依行程法127條3項書面確認範圍並限期返還
  3. 3 義務人逾期不履行 — 確認下命處分已合法送達且期限屆滿
  4. 4 移送行政執行 — 依行政執行法11條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受益人對下命返還處分不服,應提起撤銷訴訟救濟。
🧠 記憶技巧:先處分、後執行;免訴訟、直接移(行程127-3接行執11)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於104年修法後,機關已可直接作成下命處分,而不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信賴保護原則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行政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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