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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第 四 題

政治受難者 A 數十年前因涉入政治案件而遭法院判處 6 個月有期徒刑,但得易科罰金,A 當時亦如實繳納罰金在案。現 A 之案件,經認定確屬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6 條之 1 所稱國家之司法不法行為,A 已死亡,其家屬遂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 10 條規定:「因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權利回復;被害者死亡,得由其家屬申請之」,請求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賠償其「與罰金數額相當」之被剝奪的財產。請分析 A 之家屬的主張是否有理由?如遭基金會駁回,應如何提起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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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大核心:實體面上,需辨析「易科罰金(自由刑之替代)」與「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如沒收)」之法律性質差異,以判斷家屬主張是否有理;程序面上,需界定法律授權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所為駁回決定的行政處分性質,並精準寫出「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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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易科罰金」是否屬《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10條所稱之「財產所有權被剝奪」?權利回復基金會之駁回決定應如何進行行政救濟? 【解析】 本題分就實體主張之理由與程序救濟之途徑,依行政法理與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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