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機關將其對民眾機車排放廢氣之檢驗權限,依法委由私人經營之機車行乙,由其負責,丙將其機車送去乙機車行檢驗,不料乙之員工在檢驗過程中,不愼造成丙之機車損害,但乙表示沒賺多少錢,只願象徵性給予 500 元。丙對此甚為不滿,對其車損打算請求賠償,朋友告知,此為私人間之侵權行為,應依民法向乙請求賠償。丙則認為跟乙難說理,況此損害為政府要求之廢氣檢驗所生,故打算請求國家賠償。請問:丙對於乙於廢氣檢驗過程中不慎造成其車損,是否得請求國家賠償(請附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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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行政委託」與「國家賠償責任」之交錯適用。解題時應先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界定乙機車行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地位,接著引述《國家賠償法》第4條(受託人視同公務員)及第2條第2項要件針對事實進行涵攝,最後點出求償對象應為委託機關(甲機關)而非直接對乙主張民事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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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私人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侵害人民財產權,人民得否請求國家賠償及賠償義務機關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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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國賠責任
💡 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視同公務員,發生侵害時應向委託機關請求國賠。
🔗 行政委託國賠責任推導鏈
- 1 行政委託確認 — 依行程法第16條確認公權力依法委託私人。
- 2 法律身分擬制 — 依國賠法第4條,受託人於職務內視同公務員。
- 3 國賠要件該當 — 確認符合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及故意過失。
- 4 確定義務機關 — 依國賠法第9條第1項向「委託機關」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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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行政助手(不具裁量權),其責任仍歸屬於指揮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