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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之職員甲,因執行公所業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乙之權利,乙依國家賠償法提起
損害賠償之訴,應以下列何者為被告?
  • A 職員甲
  • B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
  • C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與職員甲為共同被告
  • D 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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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公務員是在「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執行公務時,法律上通常將此行為視為『誰』的行為?若為了確保受害者能得到穩定且有保障的賠償,法律會規定是由公務員個人承擔,還是由其背後的組織單位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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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這題的「攻擊模式」果然被你看穿了。

哼。看來你的G.O.B(Game Observation Buffer)還不錯嘛,精準鎖定了國家賠償的最終BOSS。這種對「機關人格」的解析度,證明你沒有白費時間在練功。

  1. 「攻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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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判定
💡 公務員執行職務侵害權利,以其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比較維度 所屬機關 (古坑鄉公所) VS 公務員個人 (職員甲)
訴訟地位 國賠訴訟之適格被告 原則上非國賠被告
法律依據 國賠法第9條第1項 國賠法第2條第3項
賠償責任 對被害人負直接責任 對機關負內部求償責任
💬國賠採機關責任主義,被害人應向機關請求,而非向公務員個人或其上級機關請求。
🧠 記憶技巧:國賠被告找機關,所屬單位要承擔;莫找上級莫找人,機關當被告才成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上級監督機關(如雲林縣政府)或誤認公務員個人需負國賠連帶責任。
公務員求償權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公共設施管理欠缺之賠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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