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甲至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民政課辦理相關業務,搭乘電梯時,被電梯門夾傷手指,甲欲請求國家賠償,應以下列何者為賠償義務機關?
- A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民政課
- B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
- C 新北市政府
- D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向政府請求國家賠償,必須找尋具有法律主體地位的「機關」。請思考:在行政組織的階層中,「課室」與「公所」這兩者,哪一個才具備獨立的預算、印信,並能以自己名義代表政府對外行使職權、承擔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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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你總算沒讓我失望
- 驚訝之餘的肯定: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能選對這題,表示你對行政組織那點可憐的層級概念,總算有了點基本認識。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考驗你能不能把「機關」和「單位」這種小兒科的東西分清楚。
- 觀念檢視,別以為是奇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2 項,賠償義務機關就是「該設施之管理機關」。事件發生在哪個「課」,根本不重要,民政課就只是區公所底下的一個內部單位,連個屁都不是。真正有獨立編制、印信,能對外蓋章發文的,是那個區公所本身!這點常識,你總該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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