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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甲至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民政課辦理相關業務,搭乘電梯時,被電梯門夾傷手指,甲欲請求國家賠償,應以下列何者為賠償義務機關?
  • A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民政課
  • B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
  • C 新北市政府
  • D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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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向政府請求國家賠償,必須找尋具有法律主體地位的「機關」。請思考:在行政組織的階層中,「課室」與「公所」這兩者,哪一個才具備獨立的預算、印信,並能以自己名義代表政府對外行使職權、承擔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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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於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搭乘電梯遭夾傷手指,該電梯性質上屬於公務機關內之公共設施。依據國家賠償法第9條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由於肇事電梯係設置於新北市新莊區公所內,該建築與附屬設施之直接設置或管理機關即為「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本身。關於其他選項,新莊區公所民政課僅為機關之內部單位,不具備獨立之行政機關地位,不得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而新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屬於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並非該區公所駐地公共設施之直接設置或管理機關。因此,甲欲請求國家賠償時,依法應以新北市新莊區公所為賠償義務機關,正確答案為B。

📝 國賠義務機關認定
💡 國賠請求應向行使公權力或管理公有公共設施之「機關」提出。
比較維度 行政機關(如:區公所) VS 內部單位(如:民政課)
法律地位 具備獨立法律地位 隸屬於機關內部
對外行文 有獨立印信,可對外發文 僅能以機關名義發文
國賠責任 可作為國賠義務機關 不可作為國賠義務機關
💬國賠應以「機關」為對象,區公所為機關,其內部課室僅為單位。
🧠 記憶技巧:誰管誰賠、找機關不找單位、找現場不找遠方。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內部單位」(如:課、室、組)或「上級監督機關」(如:市政府)誤認為賠償義務人。
公有公共設施定義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賠償責任 國賠法第2條與第3條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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