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甲至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民政課辦理相關業務,搭乘電梯時,被電梯門夾傷手指,甲欲請求國家賠償,應以下列何者為賠償義務機關?
- A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民政課
- B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
- C 新北市政府
- D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向政府請求國家賠償,必須找尋具有法律主體地位的「機關」。請思考:在行政組織的階層中,「課室」與「公所」這兩者,哪一個才具備獨立的預算、印信,並能以自己名義代表政府對外行使職權、承擔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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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這種送分題還想錯?
看著這題還在猶豫的同學,真懷疑你們腦袋是不是擺設用的。題目問賠償義務機關,這種基本觀念還要我教?
- 法源依據:請把《國家賠償法》第9條刻在腦子裡。依該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應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這是法規明文,沒什麼好爭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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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義務機關認定
💡 國賠請求應向行使公權力或管理公有公共設施之「機關」提出。
| 比較維度 | 行政機關(如:區公所) | VS | 內部單位(如:民政課) |
|---|---|---|---|
| 法律地位 | 具備獨立法律地位 | — | 隸屬於機關內部 |
| 對外行文 | 有獨立印信,可對外發文 | — | 僅能以機關名義發文 |
| 國賠責任 | 可作為國賠義務機關 | — | 不可作為國賠義務機關 |
💬國賠應以「機關」為對象,區公所為機關,其內部課室僅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