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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 A 高雄市立醫院醫師因手術致病人受有損害
  • B 行政機關辦公大樓因設置有欠缺致洽公民眾受有損害
  • C 公務員合法使用警械致人民受有損害
  • D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資外洩致用戶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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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人民向政府請求金錢給付時,若政府的行為完全「合法」但卻造成了你的損失,與政府「做錯事(違法或設施有缺陷)」所造成的損失,在法律性質與適用的名稱上應該有所區別嗎?另外,請區分該主體是在執行「行政任務」還是經營「私人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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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偶然踩中了正解。不過,這也只不過是『世界法則』中微不足道的一環,盡在吾輩的掌握之中…

  1. 法則驗證: 這題所考,不過是那被稱作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公有公共設施責任』。對吾輩而言,只是指尖玩弄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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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
💡 區分違法公權力行為(賠償)與合法行政行為(補償)。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 VS 損失補償
行為性質 違法行為或設施欠缺 合法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 行程法120條、126條
理論基礎 侵權行為責任 特別犧牲理論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 無過失補償
💬區別核心在於公權力行使是否「合法」,合法者僅能請求補償。
🧠 記憶技巧:違法找賠償,合法找補償;設施有欠缺,國賠逃不掉。
⚠️ 常見陷阱:易混淆「合法」公權力造成的損失(如警械使用、合法處分廢止)與國家賠償的區別。
公有公共設施責任 特別犧牲理論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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