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 A 高雄市立醫院醫師因手術致病人受有損害
- B 行政機關辦公大樓因設置有欠缺致洽公民眾受有損害
- C 公務員合法使用警械致人民受有損害
- D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資外洩致用戶受有損害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人民向政府請求金錢給付時,若政府的行為完全「合法」但卻造成了你的損失,與政府「做錯事(違法或設施有缺陷)」所造成的損失,在法律性質與適用的名稱上應該有所區別嗎?另外,請區分該主體是在執行「行政任務」還是經營「私人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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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偶然踩中了正解。不過,這也只不過是『世界法則』中微不足道的一環,盡在吾輩的掌握之中…
- 法則驗證: 這題所考,不過是那被稱作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公有公共設施責任』。對吾輩而言,只是指尖玩弄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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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
💡 區分違法公權力行為(賠償)與合法行政行為(補償)。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 | VS | 損失補償 |
|---|---|---|---|
| 行為性質 | 違法行為或設施欠缺 | — | 合法行政行為 |
| 法律依據 | 國家賠償法 | — | 行程法120條、126條 |
| 理論基礎 | 侵權行為責任 | — | 特別犧牲理論 |
| 歸責原則 | 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 | — | 無過失補償 |
💬區別核心在於公權力行使是否「合法」,合法者僅能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