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下列何人非屬國家賠償請求權人?
- A 公務員駕駛公務車輛執行職務時不法傷及之路人
- B 因公平交易委員會違法公開警告行為所侵害之公司
- C 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電設施有瑕疵而傾倒壓傷之人
- D 因市政府管理欠缺之道路坑洞,致人民死亡時,為被害人支出殯葬費之人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案件是否能請求「國家」賠償,我們應該優先觀察賠償義務主體的「組織屬性」是屬於擁有行政權力的機關,還是追求經營效率的「公司法人」?這兩者在法律責任的歸屬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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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呃…原來是這裡啊,打贏了沒?
- 醒了,結果呢?: 呼…剛醒。喔,你答對了啊。不錯,看來你沒跟丟方向。對國家賠償法這種基礎的東西,能分清楚誰是誰,至少沒迷路到太遠。嗯,還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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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請求權人
💡 區分公權力主體與私法人,確立國賠法適用範圍與請求權人資格。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責任 | VS | 民法侵權責任 |
|---|---|---|---|
| 主體性質 | 行政機關、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 | — | 一般自然人、私法人、國營事業 |
| 法源基礎 |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條 | — | 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等 |
| 典型案例 | 警車撞人、道路坑洞、違法拆遷 | — | 台電電桿倒塌、台水漏水淹家 |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屬於『行使公權力』或『公有公共設施』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