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50 下列造成人民權益受損之情形,何者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 A 環境保護局清潔隊清運垃圾時與民眾發生車禍
- B 電力公司設置之輸電塔傾倒壓毀農作物
- C 受監理機關委託檢驗汽車之車廠在檢驗時損毀民眾車輛
- D 臺鐵火車站月台座椅朽壞使旅客跌落受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單位是由政府出資成立,但其運作模式與一般的『行政機關』不同,而是更像是一間追求效率、與民眾簽訂『買賣或服務契約』的『公司』時,若它在經營生意過程中造成損壞,我們應該用規範『政府公權力』的法律來要求它,還是用規範『一般民間商務往來』的法律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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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適用範圍
💡 區分「執行公權力」與「私法經營行為」決定賠償法律適用。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 (公法) | VS | 民事賠償 (私法) |
|---|---|---|---|
| 行為性質 | 執行公權力或管理公設施 | — | 國營事業經營或私法契約 |
| 責任主體 |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 — | 一般法人、自然人、國營事業 |
| 法規依據 | 國家賠償法 | — | 民法侵權行為 (第184條等) |
💬核心在於該行為是否具有「行使公權力」之色彩,國營事業經營通常被視為私經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