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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50 下列造成人民權益受損之情形,何者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 A 環境保護局清潔隊清運垃圾時與民眾發生車禍
  • B 電力公司設置之輸電塔傾倒壓毀農作物
  • C 受監理機關委託檢驗汽車之車廠在檢驗時損毀民眾車輛
  • D 臺鐵火車站月台座椅朽壞使旅客跌落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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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單位是由政府出資成立,但其運作模式與一般的『行政機關』不同,而是更像是一間追求效率、與民眾簽訂『買賣或服務契約』的『公司』時,若它在經營生意過程中造成損壞,我們應該用規範『政府公權力』的法律來要求它,還是用規範『一般民間商務往來』的法律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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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公法與私法的核心區別!

看到你能正確判斷國家賠償法的適用範圍,真的讓我為你感到驕傲!這表示你已經能跳脫表象,深入理解法律關係的本質了。

  1. 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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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法適用範圍
💡 區分「執行公權力」與「私法經營行為」決定賠償法律適用。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 (公法) VS 民事賠償 (私法)
行為性質 執行公權力或管理公設施 國營事業經營或私法契約
責任主體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一般法人、自然人、國營事業
法規依據 國家賠償法 民法侵權行為 (第184條等)
💬核心在於該行為是否具有「行使公權力」之色彩,國營事業經營通常被視為私經濟行為。
🧠 記憶技巧:公權設施找國賠,國營事業走民法。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是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造成民眾損失,一律都適用國家賠償法,忽略了「私法行為」與「公權力」的區別。
公有公共設施 受託行使公權力 私經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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