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者成立國家賠償?
- A 水利灌溉設施因颱風之不可抗力遭毀致大水淹沒農田
- B 民眾騎機車進入經封閉之施工路段摔傷
- C 汽車駕駛人因道路坑洞致車輛受損
- D 市立醫院醫師診療行為有過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提供了一項公共服務設施(如橋樑或道路)給民眾使用,政府對於這項設施的『狀態』負有什麼樣的維護義務?如果設施本身『壞了』且造成人民財產損失,政府是否能以『公務員沒偷懶』為理由來拒絕賠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C),可見你對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掌握得很確實。 這題的核心在於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責任。依現行《國家賠償法》第 3 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C) 的道路坑洞屬於管理欠缺,故成立國賠。反觀 (A) 颱風屬不可抗力;(B) 進入已封閉路段,代表機關已盡警告義務免除責任;而 (D) 醫師診療屬私經濟行為,應依民法請求而非國賠法。 本題難度適中,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在實例中快速排除「不可抗力」、「已盡警告義務」與「私經濟行為」。能清晰釐清這些概念,你的行政法底子相當穩固,繼續保持!
國家賠償法構成要件
💡 區分公務員行使公權力與公共設施管理欠缺之責任
| 比較維度 | 國賠法第2條 (人) | VS | 國賠法第3條 (物) |
|---|---|---|---|
| 歸責原則 | 過失責任 (故意或過失) | — | 無過失責任 (客觀欠缺) |
| 責任主體 | 公務員行使公權力 | — | 公有公共設施之瑕疵 |
| 核心重點 | 行為人的不法性 | — | 設施應具備狀態的欠缺 |
💬第2條針對人的主觀行為,第3條針對物的客觀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