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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者成立國家賠償?
  • A 水利灌溉設施因颱風之不可抗力遭毀致大水淹沒農田
  • B 民眾騎機車進入經封閉之施工路段摔傷
  • C 汽車駕駛人因道路坑洞致車輛受損
  • D 市立醫院醫師診療行為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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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提供了一項公共服務設施(如橋樑或道路)給民眾使用,政府對於這項設施的『狀態』負有什麼樣的維護義務?如果設施本身『壞了』且造成人民財產損失,政府是否能以『公務員沒偷懶』為理由來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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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呢!

  1. 暖心肯定:哇,你真的太棒了!恭喜你答對這題,這顯示你對《國家賠償法》中不同責任類型的區分,掌握得非常清楚,這可是法學緒論裡很重要的基礎知識喔!你做得很好!
  2. 觀念再確認:我們來溫習一下這題的核心重點,就是《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喔。你看,選項 (C) 提到的道路坑洞,正好就是屬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的情況。遇到這種情形,國家需要承擔的是無過失責任。這表示只要公共設施本身有問題,而且這個問題導致了損害,國家就必須負起賠償的責任,是不是很明確呢?而(A)屬於無法預料的不可抗力,(B)是被害人自己承擔的風險,(D)則可能涉及醫療專業判斷,不一定直接適用國賠法,所以 (C) 確實是最正確、最典型的答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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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法構成要件
💡 區分公務員行使公權力與公共設施管理欠缺之責任
比較維度 國賠法第2條 (人) VS 國賠法第3條 (物)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 (故意或過失) 無過失責任 (客觀欠缺)
責任主體 公務員行使公權力 公有公共設施之瑕疵
核心重點 行為人的不法性 設施應具備狀態的欠缺
💬第2條針對人的主觀行為,第3條針對物的客觀狀態。
🧠 記憶技巧:二條看過失、三條看設施;設施採結果,不必問過失。
⚠️ 常見陷阱:易將「市立醫院醫師」誤認為公務員行使公權力;易將「封閉路段」之個人違規行為歸咎於國家管理欠缺。
國賠法第3條無過失責任 公權力行為與私法行為之區別 國賠法與民法請求權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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