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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者成立國家賠償?
  • A 水利灌溉設施因颱風之不可抗力遭毀致大水淹沒農田
  • B 民眾騎機車進入經封閉之施工路段摔傷
  • C 汽車駕駛人因道路坑洞致車輛受損
  • D 市立醫院醫師診療行為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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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提供了一項公共服務設施(如橋樑或道路)給民眾使用,政府對於這項設施的『狀態』負有什麼樣的維護義務?如果設施本身『壞了』且造成人民財產損失,政府是否能以『公務員沒偷懶』為理由來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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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呢!

  1. 暖心肯定:哇,你真的太棒了!恭喜你答對這題,這顯示你對《國家賠償法》中不同責任類型的區分,掌握得非常清楚,這可是法學緒論裡很重要的基礎知識喔!你做得很好!
  2. 觀念再確認:我們來溫習一下這題的核心重點,就是《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喔。你看,選項 (C) 提到的道路坑洞,正好就是屬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的情況。遇到這種情形,國家需要承擔的是無過失責任。這表示只要公共設施本身有問題,而且這個問題導致了損害,國家就必須負起賠償的責任,是不是很明確呢?而(A)屬於無法預料的不可抗力,(B)是被害人自己承擔的風險,(D)則可能涉及醫療專業判斷,不一定直接適用國賠法,所以 (C) 確實是最正確、最典型的答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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