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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並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A 職司道路養護之公務員故意怠於履行職務,長期無視道路特定坑洞之存在,致使機車騎士行經該路段滑倒受傷
  • B 員警進行夜間定時巡邏業務,因過失未留意燈號變換而誤闖紅燈,撞上依燈號指示左轉之民眾車輛
  • C 因過去已有多起溺水意外,主管機關於開放水域設置禁止游泳之警示標語,人民仍執意下水而喪失生命
  • D 高速公路交流道設計與建造有所缺失,匝道彎度明顯過大,導致民眾車輛翻覆而駕駛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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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已經針對特定危險區域履行了『告知與警告』的職務,而公民在完全知情的狀況下仍選擇主動涉險,法律上應如何權衡『國家保護義務』與『個人自我負責』的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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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國家賠償法》中關於「風險承擔」的重要實務見解!這道題目測驗的是 2019 年修法後的核心變革,你能正確辨識出 (C) 選項的免責要件,顯見對於自然資源管理與國家責任邊界的理解非常到位。

自然公物的免責原則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針對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Natural public property),管理機關若已就該區域設置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執意從事冒險或具風險之活動導致受損,則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選項 (C) 中人民無視禁令執意下水,正符合此項免責條款,因此不成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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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成立要件
💡 區分公務員違法行為與公共設施管理瑕疵之損害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公務員責任 (§2) VS 公共設施責任 (§3)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原則 無過失責任原則
行為主體 公務員之行為/不作為 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
特殊免責 無特定環境免責 自然景觀警告後免責
💬第2條強調人的行為違法性,第3條強調設施的安全狀態欠缺。
🧠 記憶技巧:二條看人過失,三條看物瑕疵,警告已設即免責。
⚠️ 常見陷阱:易誤認公共設施責任需公務員有過失,實則為無過失責任(結果責任)。
公務員求償權 國賠協議先行原則 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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