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並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A 職司道路養護之公務員故意怠於履行職務,長期無視道路特定坑洞之存在,致使機車騎士行經該路段滑倒受傷
- B 員警進行夜間定時巡邏業務,因過失未留意燈號變換而誤闖紅燈,撞上依燈號指示左轉之民眾車輛
- C 因過去已有多起溺水意外,主管機關於開放水域設置禁止游泳之警示標語,人民仍執意下水而喪失生命
- D 高速公路交流道設計與建造有所缺失,匝道彎度明顯過大,導致民眾車輛翻覆而駕駛受傷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已經針對特定危險區域履行了『告知與警告』的職務,而公民在完全知情的狀況下仍選擇主動涉險,法律上應如何權衡『國家保護義務』與『個人自我負責』的優先順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答對了!這代表你對行政法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呢!
- 溫馨提示:這題的核心觀念,是想引導你深入理解國家賠償責任成立的幾個重要條件。你看,選項 (A) 和 (B) 其實是比較常見的狀況,也就是當公務員有過失行為,或是沒有好好執行職務時可能發生的。而 (D) 呢,則是在公共設施本身有問題時,國家應該負責的情形。
- 用心感受 (C):最棒的是,你正確判斷了 (C) 的情況。當政府單位已經很貼心地設立了警示標語,這就代表他們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這時候,如果大家還是選擇去冒險,那麼這個結果就會回到自我負責原則,而不是政府的疏失喔。這就像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有時也需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對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國家賠償成立要件
💡 區分公務員違法行為與公共設施管理瑕疵之損害賠償責任。
| 比較維度 | 公務員責任 (§2) | VS | 公共設施責任 (§3) |
|---|---|---|---|
| 歸責原則 | 過失責任原則 | — | 無過失責任原則 |
| 行為主體 | 公務員之行為/不作為 | — | 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 |
| 特殊免責 | 無特定環境免責 | — | 自然景觀警告後免責 |
💬第2條強調人的行為違法性,第3條強調設施的安全狀態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