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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並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A 職司道路養護之公務員故意怠於履行職務,長期無視道路特定坑洞之存在,致使機車騎士行經該路段滑倒受傷
  • B 員警進行夜間定時巡邏業務,因過失未留意燈號變換而誤闖紅燈,撞上依燈號指示左轉之民眾車輛
  • C 因過去已有多起溺水意外,主管機關於開放水域設置禁止游泳之警示標語,人民仍執意下水而喪失生命
  • D 高速公路交流道設計與建造有所缺失,匝道彎度明顯過大,導致民眾車輛翻覆而駕駛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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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已經針對特定危險區域履行了『告知與警告』的職務,而公民在完全知情的狀況下仍選擇主動涉險,法律上應如何權衡『國家保護義務』與『個人自我負責』的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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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答對了!這代表你對行政法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呢!

  1. 溫馨提示:這題的核心觀念,是想引導你深入理解國家賠償責任成立的幾個重要條件。你看,選項 (A) 和 (B) 其實是比較常見的狀況,也就是當公務員有過失行為,或是沒有好好執行職務時可能發生的。而 (D) 呢,則是在公共設施本身有問題時,國家應該負責的情形。
  2. 用心感受 (C):最棒的是,你正確判斷了 (C) 的情況。當政府單位已經很貼心地設立了警示標語,這就代表他們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這時候,如果大家還是選擇去冒險,那麼這個結果就會回到自我負責原則,而不是政府的疏失喔。這就像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有時也需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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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成立要件
💡 區分公務員違法行為與公共設施管理瑕疵之損害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公務員責任 (§2) VS 公共設施責任 (§3)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原則 無過失責任原則
行為主體 公務員之行為/不作為 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
特殊免責 無特定環境免責 自然景觀警告後免責
💬第2條強調人的行為違法性,第3條強調設施的安全狀態欠缺。
🧠 記憶技巧:二條看人過失,三條看物瑕疵,警告已設即免責。
⚠️ 常見陷阱:易誤認公共設施責任需公務員有過失,實則為無過失責任(結果責任)。
公務員求償權 國賠協議先行原則 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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