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50 下列事件何者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 A 法官從事審判工作
- B 檢察官指揮警察搜索民宅
- C 民間餐飲業者依契約供應公立小學營養午餐
- D 花蓮縣縣長發布警告消費者之新聞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像一般人一樣到市場上「採買物資」或「簽訂買賣契約」時,這種行為與政府「發布強制命令」或「進行司法審判」相比,哪一種情況比較像是政府站在與人民平等的地方法律地位上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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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 國家賠償法,適用前提是「行使公權力」。這不是小學五年級的考題,應該是基本常識。選項 (C)?一個民間餐飲業者和公立小學簽約供餐?這不是標準到不能再標準的私經濟行為嗎?雙方關係是私法契約!若有問題,當然是《民法》伺候,還能指望國家來賠?別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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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D適用賠償法 根本沒頭沒尾的
國家賠償適用範圍
💡 國家賠償僅限於「行使公權力」之公法行為,排除私經濟行為。
| 比較維度 | 行使公權力行為 | VS | 私經濟行為 |
|---|---|---|---|
| 法律依據 | 國家賠償法 | — | 民法 |
| 行為範例 | 指揮搜索、警告新聞 | — | 採購契約、租借場地 |
| 審判管轄 | 普通法院(國賠訴訟) | — | 普通法院(民事訴訟) |
💬判斷關鍵在於是否涉及公權力之發動,單純交易屬私法自治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