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下列事件何者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 A 法官從事審判工作
- B 檢察官指揮警察搜索民宅
- C 民間餐飲業者依契約供應公立小學營養午餐
- D 花蓮縣縣長發布警告消費者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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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像一般人一樣到市場上「採買物資」或「簽訂買賣契約」時,這種行為與政府「發布強制命令」或「進行司法審判」相比,哪一種情況比較像是政府站在與人民平等的地方法律地位上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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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觀念驗證: 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前提在於**「行使公權力」。選項 (C) 的民間餐飲業者與公立小學之間屬於私經濟行為(行政輔助行為)**,雙方係依據「私法契約」履行供餐義務。若餐飲品質有損害,應依《民法》關於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之規定救濟,而非適用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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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D適用賠償法 根本沒頭沒尾的
國家賠償適用範圍
💡 國家賠償僅限於「行使公權力」之公法行為,排除私經濟行為。
| 比較維度 | 行使公權力行為 | VS | 私經濟行為 |
|---|---|---|---|
| 法律依據 | 國家賠償法 | — | 民法 |
| 行為範例 | 指揮搜索、警告新聞 | — | 採購契約、租借場地 |
| 審判管轄 | 普通法院(國賠訴訟) | — | 普通法院(民事訴訟) |
💬判斷關鍵在於是否涉及公權力之發動,單純交易屬私法自治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