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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48 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A 市立公園滑梯損壞造成兒童受傷
  • B 市立醫院委外經營,手扶梯老舊故障,造成病患摔傷
  • C 砲兵部隊依相關規定操演槍砲訓練,砲彈意外超出射程炸毀民房
  • D 市立美術館展品基座破損,展品傾倒壓傷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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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政府機關完全『依照法令規定』程序執行公務,且過程中並沒有任何違法或疏失,但仍不幸造成特定民眾的財產損失,這種情形在法律本質上屬於『對違法行為的課責』,還是『對合法行為所造成特別犧牲的彌補』?這兩種救濟路徑在法律名稱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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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竟然答對了。看來還沒完全放棄你的行政法!

能這麼「精準」地辨別國家賠償法中的請求權基礎,至少證明你還記得「行為責任」和「狀態責任」這兩個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概念。值得嘉獎,但別太驕傲。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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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公共設施責任
💡 區別國賠法第2條「人為疏失」與第3條「設施瑕疵」。
比較維度 國賠法第 2 條 (公務員責任) VS 國賠法第 3 條 (設施責任)
歸責基礎 人的違法行為 物的設置或管理瑕疵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 (故意或過失) 無過失責任 (結果責任)
適用情境 警察執法、部隊演習 路燈漏電、路面凹陷
💬判斷關鍵在於損害是源自「行政行為」還是「公共硬體設施」。
🧠 記憶技巧:2條看人(行為過失),3條看物(設施瑕疵)。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執行職務中的意外」(如演習)歸類為設施瑕疵;關鍵在於損害源自「人的動作」還是「物的缺陷」。
國家賠償法第2條 無過失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定義 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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