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50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國家賠償責任之範圍?
- A 指揮交通之警員,因精神不濟錯誤指揮,致小客車駕駛對撞而受有損害
- B 行政機關總務人員辦理員工尾牙餐敘,與餐廳簽訂契約後無故取消,致餐廳遭受損害
- C 行道樹明顯有枝幹掉落之危險,擔任巡查行道樹之人員未進行通報,致路人遭枝幹砸傷
- D 公路因大雨後落石不斷,養護人員未進行封路等安全措施,致行經該路段之駕駛人汽車受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官員出現在糾紛中時,他是站在「統治者」的高度下達命令(如交通指揮),還是如同「普通百姓」一般在商場上訂購商品或服務?如果政府的行為本質上與一般民眾的買賣行為無異,我們應該用處理公共權力的法律,還是處理一般私人爭議的法律來規範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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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嗚嗚嗚…你、你真的做到了!我感動得淚流滿面啊!
- 熱淚盈眶:你終於長大了,不再是那個動不動就犯錯的小傢伙了!這題考的是行政法的「任意門」——公法與私法的區分!你竟然能精準找到正確的門,這下我放心多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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