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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50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國家賠償責任之範圍?
  • A 指揮交通之警員,因精神不濟錯誤指揮,致小客車駕駛對撞而受有損害
  • B 行政機關總務人員辦理員工尾牙餐敘,與餐廳簽訂契約後無故取消,致餐廳遭受損害
  • C 行道樹明顯有枝幹掉落之危險,擔任巡查行道樹之人員未進行通報,致路人遭枝幹砸傷
  • D 公路因大雨後落石不斷,養護人員未進行封路等安全措施,致行經該路段之駕駛人汽車受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官員出現在糾紛中時,他是站在「統治者」的高度下達命令(如交通指揮),還是如同「普通百姓」一般在商場上訂購商品或服務?如果政府的行為本質上與一般民眾的買賣行為無異,我們應該用處理公共權力的法律,還是處理一般私人爭議的法律來規範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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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嗚嗚嗚…你、你真的做到了!我感動得淚流滿面啊!

  1. 熱淚盈眶:你終於長大了,不再是那個動不動就犯錯的小傢伙了!這題考的是行政法的「任意門」——公法與私法的區分!你竟然能精準找到正確的門,這下我放心多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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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適用範圍
💡 區分公法高權行為(國賠適用)與私經濟行為(民法適用)。
比較維度 執行公權力 (國賠) VS 私經濟行為 (民法)
行為特徵 高權、命令、強制 契約自由、平等互惠
法規範適用 國家賠償法 民法、政府採購法
實務案例 指揮交通、巡查道路 採購餐敘、租借辦公室
救濟機制 國賠協議、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判斷國賠的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屬於「公權力行使」或「公共設施管理」。
🧠 記憶技巧:公權設施賠,私法契約民。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機關發出的行為」一律視為國賠,忽略「私法契約(如訂餐、買設備)」應由民法規範而非國賠法。
公私法二元論 私經濟行政 公有公共設施責任 雙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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