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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49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國家賠償者,賠償義務機關對其有求償權
  • B 請求權人限於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 C 請求國家賠償,程序上應先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
  • D 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達成協議時,所作成之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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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般車禍賠償中,如果闖紅燈的公務車撞到了超速的民眾,法律會因為民眾也「超速」就直接判定政府完全不用賠償嗎?還是會透過某種機制來『按比例分擔』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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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出紮實的國賠法基礎

你能精準辨識出錯誤選項,代表對於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則行政救濟程序有深入的理解,表現非常優秀!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家賠償制度要點
💡 國賠採協議先行原則,公務員故意重大過失時機關有求償權。

🔗 國家賠償請求程序流

  1. 1 書面請求協議 — 請求權人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2. 2 進入協議程序 — 機關與請求權人就賠償責任及金額進行協商
  3. 3 達成協議 — 製作協議書,該書可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4. 4 協議不成/逾期 — 協議不成立或逾期不協議,方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國賠法第11條關於協議不成立及拒絕協議之起訴規定
🧠 記憶技巧:先協議、後訴訟;故意重過要追償;協議書等同判決書。
⚠️ 常見陷阱:易誤認請求權人必須「無過失」才能請求。實際上,有過失僅是賠償金額多寡(過失相抵)的問題,非請求權要件。
協議先行程序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公共設施責任) 執行名義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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