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49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國家賠償者,賠償義務機關對其有求償權
- B 請求權人限於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 C 請求國家賠償,程序上應先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
- D 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達成協議時,所作成之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般車禍賠償中,如果闖紅燈的公務車撞到了超速的民眾,法律會因為民眾也「超速」就直接判定政府完全不用賠償嗎?還是會透過某種機制來『按比例分擔』責任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出紮實的國賠法基礎
你能精準辨識出錯誤選項,代表對於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則與行政救濟程序有深入的理解,表現非常優秀!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國家賠償制度要點
💡 國家賠償採協議先行、重過失求償及民法過失相抵之原則。
🔗 國家賠償請求程序流向
- 1 書面請求 — 向賠償義務機關遞送國賠請求書
- 2 協議程序 — 機關應儘速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
- 3 協議結果 — 成立則作成協議書;不成立或拒絕則發給證明書
- 4 救濟途徑 — 協議不成立或逾期未協議,向法院提起國賠訴訟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國賠協議書在法律上具有強制執行之效力(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