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賠償義務機關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 30 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 B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原則上應以回復原狀為之
- C 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 10 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D 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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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節省審判資源,並避免兩個不同的法院針對「同一件受害事實」做出互相矛盾的判決,你認為法律會允許當事人在已經提出賠償要求後,又在另一個程序中重複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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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豈能容許模糊?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急著高興,這只是行政法的基礎。若連這點邏輯都搞不清,國考之路會走得非常辛苦。
- 核心觀念:程序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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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程序要件
💡 國賠以金錢賠償為原則,採協議先行,且不得重複起訴。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法現行條文 | VS | 考題常見錯誤陷阱 |
|---|---|---|---|
| 協議不成立天數 | 60日 (第11條) | — | 30日 |
| 機關確定天數 | 20日 (第9條) | — | 10日 |
| 賠償方式原則 | 金錢賠償 (第7條) | — | 回復原狀 |
💬行政法規數字題需精準記憶,國賠法數字常以10、20、30、60日混淆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