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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賠償義務機關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 30 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 B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原則上應以回復原狀為之
  • C 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 10 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D 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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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節省審判資源,並避免兩個不同的法院針對「同一件受害事實」做出互相矛盾的判決,你認為法律會允許當事人在已經提出賠償要求後,又在另一個程序中重複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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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很好!國家賠償的程序與原則是行政法的核心考點,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對法規體系有很清晰的掌握。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若已依行政訴訟法附帶請求國家賠償,基於「一事不再理」與避免裁判矛盾,就同一事實不得再另行起訴,因此 (D) 完全正確。另外也要注意,國家賠償原則上應以金錢為之,而非回復原狀,故選項 (B) 錯誤。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對法定期間的精確記憶,屬中等難度。選項 (A) 中,自開始協議起應是逾「60日」協議不成立才可起訴;而選項 (C) 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20日」(而非選項指稱的10日)不為確定時,才可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你沒有被這些數字陷阱迷惑,觀念扎實,請繼續保持!

📝 國家賠償程序要件
💡 國賠以金錢賠償為原則,採協議先行,且不得重複起訴。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法現行條文 VS 考題常見錯誤陷阱
協議不成立天數 60日 (第11條) 30日
機關確定天數 20日 (第9條) 10日
賠償方式原則 金錢賠償 (第7條) 回復原狀
💬行政法規數字題需精準記憶,國賠法數字常以10、20、30、60日混淆考生。
🧠 記憶技巧:金錢原則協議六十,上級二十不得二刷。
⚠️ 常見陷阱:誤記協議成立天數為30日或機關確定天數為10日,並混淆民法回復原狀原則。
協議先行主義 賠償義務機關之判定 行政訴訟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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