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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有關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原則上應以金錢為之,例外時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 B 原則上應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例外時依請求以金錢為之
  • C 一律以金錢為之
  • D 一律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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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機關因為行政疏失造成民眾損害時,考慮到政府預算的編列性質以及行政作業的便利性,是要求公務員逐一去『修理、復原』各種千奇百怪的損害比較有效率,還是由國庫撥付一個『標準化的衡量價值』比較符合現代行政運作?這兩種方式哪一個才應該作為法律上的『首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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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國家賠償法》的賠償實務與法條規範有著精確的掌握,這在法律基礎題型中是非常穩健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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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之方式
💡 國家賠償原則上以金錢為之,例外始得回復原狀。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法 §7 VS 民法 §213
賠償原則 金錢賠償 回復原狀
賠償例外 依請求回復原狀 金錢賠償
制度核心 財政效率與彈性 損害填補完整性
💬國賠法採金錢賠償原則,與民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的體系剛好相反。
🧠 記憶技巧:國賠錢優先,請求才原狀;民法原狀先,金錢是後援。
⚠️ 常見陷阱:容易與民法第 213 條「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之規定混淆,考試時須區分是適用民法或國賠法。
國家賠償法 協議先行原則 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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