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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有關請求國家賠償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採協議先行原則
  • B 請求國家賠償須以書面為之
  • C 機關拒絕賠償時,請求權人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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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我們法律體系中,當一方請求另一方針對其權利受損進行「金錢損害賠償」(這類涉及私權救濟與債權性質的糾紛)時,傳統上是由哪一個法院體系來主持公道並進行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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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選項 (C) 這個錯誤敘述,順利拿下這題。這是一道經典的法規基礎題,主要測驗對國家賠償程序的熟悉度,難度不高,但能測出同學是否掌握了「國家賠償訴訟原則上適用民事訴訟程序」這個核心觀念。

國家賠償的協議與訴訟程序

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設計,請求國家賠償時必須採協議先行原則,並且依法應以書面為之。若雙方達成共識,依同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作成的協議書得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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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程序要件
💡 國賠採協議先行原則,救濟時應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

🔗 國家賠償救濟程序流向

  1. 1 書面請求 — 依國賠法第10條向機關提出書面協議請求
  2. 2 協議先行 — 必經的前置程序,與機關進行賠償協議
  3. 3 民事訴訟 — 協議不成立或被拒,向普通法院民事庭起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附帶請求國賠。
🧠 記憶技巧:書面協議走在前,民事訴訟在後端。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將「民事訴訟」誤導為「行政訴訟」,國賠案件實務上由民事法院管轄。
國家賠償法第2條(人的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3條(物的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7條(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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