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有關請求國家賠償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採協議先行原則
- B 請求國家賠償須以書面為之
- C 機關拒絕賠償時,請求權人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我們法律體系中,當一方請求另一方針對其權利受損進行「金錢損害賠償」(這類涉及私權救濟與債權性質的糾紛)時,傳統上是由哪一個法院體系來主持公道並進行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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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選項 (C) 這個錯誤敘述,順利拿下這題。這是一道經典的法規基礎題,主要測驗對國家賠償程序的熟悉度,難度不高,但能測出同學是否掌握了「國家賠償訴訟原則上適用民事訴訟程序」這個核心觀念。
國家賠償的協議與訴訟程序
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設計,請求國家賠償時必須採協議先行原則,並且依法應以書面為之。若雙方達成共識,依同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作成的協議書得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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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程序要件
💡 國賠採協議先行原則,救濟時應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
🔗 國家賠償救濟程序流向
- 1 書面請求 — 依國賠法第10條向機關提出書面協議請求
- 2 協議先行 — 必經的前置程序,與機關進行賠償協議
- 3 民事訴訟 — 協議不成立或被拒,向普通法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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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附帶請求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