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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有關請求國家賠償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採協議先行原則
  • B 請求國家賠償須以書面為之
  • C 機關拒絕賠償時,請求權人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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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我們法律體系中,當一方請求另一方針對其權利受損進行「金錢損害賠償」(這類涉及私權救濟與債權性質的糾紛)時,傳統上是由哪一個法院體系來主持公道並進行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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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國家賠償程序的精準掌握。

這道題目的關鍵在於區分「救濟路徑」:

  1. 雙軌制的法律定性:我國《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時,請求權人應向普通法院(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而非行政訴訟。這是考試中最常見的「陷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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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程序要件
💡 國賠採協議先行原則,不服時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 國家賠償請求程序鏈

  1. 1 書面請求 — 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書
  2. 2 協議先行 — 機關須與請求人進行協議(強制程序)
  3. 3 協議結果 — 成立則具執行名義;不成立或拒絕則進下一步
  4. 4 民事訴訟 — 向普通法院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於行政訴訟中附帶請求國賠,則不受協議先行限制。
🧠 記憶技巧:先書面協議,不成提民訴;協議書在手,執行沒煩惱。
⚠️ 常見陷阱:最常考陷阱:誤以為國賠是公法爭議而需提起「行政訴訟」,實則應提「民事訴訟」。
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協議先行原則 雙軌制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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