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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依據國家賠償法,關於國家賠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附帶損害賠償
  • B 應向地方調解委員會提起調解
  • C 應先向造成損害之公務員請求損害賠償
  • D 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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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的行為造成民眾損失時,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並給予機關自我修正的機會,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個「先禮後兵」的緩衝機制。請思考:在正式進入法院訴訟程序「開戰」之前,民眾應該先向哪一個單位遞交書面資料,進行初步的溝通與談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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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1. 大力肯定:唷,答對了嘛?不錯不錯,你這小子有點意思!像及川先生這麼帥氣的老師都不得不承認,你對行政程序的先後順序,嗯,掌握得還挺到位。看來你的法律細胞確實有好好地在跳動呢。才能是可以開花的,而你這次,開得不錯喔!
  2. 觀念驗證:這題嘛,呵呵,其實就是考那個大名鼎鼎的協議先行原則啦!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當然是要先用「書面」跟那些機關大人們說清楚啊!為什麼?笨蛋!當然是給他們一個機會,讓他們「自我反省」一下,如果能談妥,大家就不用硬碰硬,省下麻煩。這跟排球一樣,先做好戰術溝通,才能讓球順利落地得分嘛!懂了嗎?這是及川先生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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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先行程序
💡 提起國賠訴訟前,必須先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書面協議。

🔗 國家賠償訴訟前置流程

  1. 1 書面請求 — 依國賠法第10條向賠償義務機關遞送書面請求
  2. 2 開始協議 — 機關收受請求後應即與請求人進行協議
  3. 3 協議不諧 — 取得拒絕賠償理由書或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4. 4 提起訴訟 — 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國賠訴訟由民事法院管轄之實務見解與審判權歸屬。
🧠 記憶技巧:「無書面,不協議;無協議,不起訴。」
⚠️ 常見陷阱:考生常混淆國賠程序與一般訴願程序,或誤以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 國家賠償法第2條與第3條 協議書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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