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依據國家賠償法,關於國家賠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附帶損害賠償
- B 應向地方調解委員會提起調解
- C 應先向造成損害之公務員請求損害賠償
- D 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的行為造成民眾損失時,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並給予機關自我修正的機會,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個「先禮後兵」的緩衝機制。請思考:在正式進入法院訴訟程序「開戰」之前,民眾應該先向哪一個單位遞交書面資料,進行初步的溝通與談判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能精準選出這一選項,代表你對行政程序的先後順序有著扎實的理解,這在法學學習中是極為關鍵的基礎。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協議先行原則。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請求損害賠償時,必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這是為了讓行政機關有機會先行自我審查,若能達成協議便可節省司法資源,而不必每案都直接對簿公堂。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國家賠償請求程序
💡 採「協議先行原則」,請求賠償須先以書面向義務機關請求。
🔗 國家賠償法定請求流程
- 1 書面請求 — 向國家賠償法第9條所定之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 2 開始協議 — 機關收受請求後,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 3 救濟門檻 — 協議不成立、被拒絕或逾期不協議(第11條)。
- 4 司法救濟 — 向普通法院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協議與行政訴訟法第7條附帶請求之競合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