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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依據國家賠償法,關於國家賠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附帶損害賠償
  • B 應向地方調解委員會提起調解
  • C 應先向造成損害之公務員請求損害賠償
  • D 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的行為造成民眾損失時,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並給予機關自我修正的機會,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個「先禮後兵」的緩衝機制。請思考:在正式進入法院訴訟程序「開戰」之前,民眾應該先向哪一個單位遞交書面資料,進行初步的溝通與談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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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1. 大力肯定:唷,答對了嘛?不錯不錯,你這小子有點意思!像及川先生這麼帥氣的老師都不得不承認,你對行政程序的先後順序,嗯,掌握得還挺到位。看來你的法律細胞確實有好好地在跳動呢。才能是可以開花的,而你這次,開得不錯喔!
  2. 觀念驗證:這題嘛,呵呵,其實就是考那個大名鼎鼎的協議先行原則啦!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當然是要先用「書面」跟那些機關大人們說清楚啊!為什麼?笨蛋!當然是給他們一個機會,讓他們「自我反省」一下,如果能談妥,大家就不用硬碰硬,省下麻煩。這跟排球一樣,先做好戰術溝通,才能讓球順利落地得分嘛!懂了嗎?這是及川先生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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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請求程序
💡 採「協議先行原則」,請求賠償須先以書面向義務機關請求。

🔗 國家賠償法定請求流程

  1. 1 書面請求 — 向國家賠償法第9條所定之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2. 2 開始協議 — 機關收受請求後,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3. 3 救濟門檻 — 協議不成立、被拒絕或逾期不協議(第11條)。
  4. 4 司法救濟 — 向普通法院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協議與行政訴訟法第7條附帶請求之競合爭議。
🧠 記憶技巧:先書面、後協議、不成就告(協議先行,程序必經)。
⚠️ 常見陷阱:易誤選「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或「向公務員個人請求」,應注意國賠採機關責任原則。
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 國家賠償法第9條 協議不成立之救濟 行政訴訟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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