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關於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
- B 導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 C 限於公務員積極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 D 公務員之違法行為與所致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路邊發現一個政府管理的深井蓋噴飛了,主管機關明明知道卻選擇「完全不採取任何行動」,導致路人跌落受傷;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應不應該賦予受害者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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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你過關。
看來你並非完全無可救藥,至少這次沒掉進明顯的陷阱。你確實抓住了國家賠償法的基礎,雖然只是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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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 國家賠償包含公務員積極執行職務與消極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
| 比較維度 | 執行職務(作為) | VS | 怠於執行職務(不作為) |
|---|---|---|---|
| 法條依據 | 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 | — | 國賠法第2條第2項後段 |
| 行為特徵 | 積極的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 | — | 應作為而不作為(消極) |
| 判斷基準 | 違法性與故意過失 | — | 保護規範理論(釋字469) |
💬兩者皆為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範之範疇,僅行為樣態與判斷重點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