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關於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必須是屬於以保護特定人民利益為目的之法定職務
- B 相關職務必須是行政機關因裁量權收縮至零而產生作為義務之情形
- C 怠於執行職務之損害,必須是公務員可得預見者
- D 受害人民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必須有公法上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情境:若法律規定「堤防巡檢」是為了保護周邊居民的安全,當巡檢員偷懶沒去巡邏導致堤防潰決時,我們是否必須要求居民「事先寫信要求巡檢員去巡邏」,國家才需要賠償?還是說,只要法律規定了這個職務是為了保護特定民眾,國家就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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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的國賠要件,這代表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這個核心的行政法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真的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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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於執行職務之國賠
💡 怠於執行職務之國賠不以人民具公法上請求權為要件
🔗 怠於執行職務國賠成立判定流程
- 1 法律授權職務 — 確認公務員負有法定執行職務之義務
- 2 保護規範審查 — 法律目的包含保護特定人民利益(釋字469)
- 3 裁量收縮至零 — 特定情境下行政機關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
- 4 可預見性與因果 — 公務員能預見損害卻不作為,且具相當因果關係
- 5 國賠責任成立 — 無須具備公法上請求權即可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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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國賠法第2條第2項之「積極侵害」與「消極怠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