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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規定所稱執行職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指公務員行使其職務上之權力且與其所掌之公務有關之行為
  • B 須在公務員權限範圍內
  • C 行為與職務在外觀、時間或處所具有密切關連
  • D 行為應與職務內容具有密切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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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公務員在辦公時間穿著制服,卻做出了一件法規並沒有授權他做的事情而導致民眾受損,如果我們規定「只有在權限內才算執行職務」,那麼對於這位受害的民眾來說,政府的賠償責任會變得容易達成,還是會變得很難求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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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你能精確辨識出國家賠償法中對於「執行職務」的寬廣定義,這顯示你對職務行為的外觀理論有著深入且正確的理解!

2. 觀念驗證:為何 (B) 錯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執行職務之行為認定
💡 執行職務採「職務外觀說」,不以法定權限內為限。
比較維度 誤解:限於法定權限 VS 實務:職務外觀說
權限範圍 必須在法定權限內 包含越權或濫用職權
認定基準 以公務員主觀意圖為準 以客觀外觀、關聯性為準
時間處所 嚴格限於辦公處所 具密切關聯性即符合
💬現行實務採廣義認定,旨在擴大對受害人民的保障。
🧠 記憶技巧:國賠外觀說:時間、處所、外觀,逾越權限也照賠。
⚠️ 常見陷阱:易誤選「必須在權限範圍內」才算執行職務。實務上為了保護被害人,只要外觀看起來是執行職務,即便公務員違規或越權,仍成立國賠。
怠於執行職務(國賠法第2條第2項後段) 公有公共設施責任 公務員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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