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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關於因公務員之作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僅限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所任命之公務員
  • B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其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 C 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僅限於運用命令及強制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
  • D 由於我國採取國家自己責任,故公務人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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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因為人力不足,將原本屬於國家的公權力(例如代為拖吊違規車輛)交由民間業者來執行,當業者在執行這個『國家交辦任務』時造成民眾損失,從保護被害人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將這個業者的法律身分如何看待,才能讓民眾順利要求國家負起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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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國家賠償法》對「公務員」的定義。根據本法第 4 條第 1 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執行職務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這屬於功能性公務員的概念,確保人民權利不因行政委託而受損。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整合了公務員定義、行政委託、公權力範疇及責任條件。你精準排除了 (A) 的狹義定義、(C) 的干預行政侷限、以及 (D) 忽視「故意過失」要件的錯誤,展現了優異的鑑別能力!
📝 國賠公務員定義
💡 國賠公務員採功能廣義說,受託者視同公務員,需具故意或過失。
比較維度 典型公務員 VS 受託行使公權力者
法律身分 依法令從事公務人員 私法地位個人或團體
法條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2條 國家賠償法第4條
責任歸屬 所屬機關賠償 視同委託機關賠償
💬兩者執行公權力造成損害時,國賠法均將其視為公務員以利求償。
🧠 記憶技巧:廣義公務員、受託也算員、行使公權力、過失國賠立。
⚠️ 常見陷阱:常混淆國賠法第2條「人的責任」(過失責任)與第3條「物的責任」(無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
受託行使公權力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 行政受託人 求償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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