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關於因公務員之作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僅限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所任命之公務員
- B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其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 C 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僅限於運用命令及強制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
- D 由於我國採取國家自己責任,故公務人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政府因為人力不足,將原本屬於國家的公權力(例如代為拖吊違規車輛)交由民間業者來執行,當業者在執行這個『國家交辦任務』時造成民眾損失,從保護被害人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將這個業者的法律身分如何看待,才能讓民眾順利要求國家負起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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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國家賠償法》對「公務員」的定義。根據本法第 4 條第 1 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執行職務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這屬於功能性公務員的概念,確保人民權利不因行政委託而受損。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整合了公務員定義、行政委託、公權力範疇及責任條件。你精準排除了 (A) 的狹義定義、(C) 的干預行政侷限、以及 (D) 忽視「故意過失」要件的錯誤,展現了優異的鑑別能力!
國賠公務員定義
💡 國賠公務員採功能廣義說,受託者視同公務員,需具故意或過失。
| 比較維度 | 典型公務員 | VS | 受託行使公權力者 |
|---|---|---|---|
| 法律身分 | 依法令從事公務人員 | — | 私法地位個人或團體 |
| 法條依據 | 國家賠償法第2條 | — | 國家賠償法第4條 |
| 責任歸屬 | 所屬機關賠償 | — | 視同委託機關賠償 |
💬兩者執行公權力造成損害時,國賠法均將其視為公務員以利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