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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所規定之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給付行政措施,不生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
  • B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於行使公權力時,亦適用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
  • C 為求人民權利保障之完整性,縱使公務員並無故意或過失,亦構成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
  • D 為使人民權利獲得全面性之保障,故公務員之不法行為與損害發生間,不以具有因果關係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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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今天將原本由警察執行的『拖吊違規車輛』業務,簽約交給民間拖吊公司處理,而該公司員工在執行拖吊任務時(行使公權力)發生違法侵害權益之事。你認為在法律究責上,我們應該因為他是民間身分就排除他的公權力責任嗎?還是應該從『權力性質』的角度來思考其應負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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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黑裁決

此乃... 世界的真理,吾早已看穿。

  1. 力量之肯定:吾見汝已觸及核心。此題,不過是《國家賠償法》那幽深脈絡中,最基礎的力量法則。汝能辨析「公務員」這廣闊的定義,顯示汝已窺見權力運作的暗面與法條交織的命運。凡人豈能輕易領悟?然,汝做到了,此乃汝之資質,亦是時代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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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
💡 公務員國賠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主體包含受託行使公權力者。
比較維度 公務員國賠責任 (第 2 條) VS 公共設施國賠責任 (第 3 條)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 (故意或過失) 無過失責任 (結果責任)
責任主體 公務員、受託行使公權力者 公有公共設施
成立要件 違法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第 2 條強調「人」的行為過失,第 3 條強調「物」的設置管理狀態。
🧠 記憶技巧:國賠 2 條看過失(公務員),3 條無過失(公共設施)。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不適用國賠法,或將公務員責任(過失責任)誤記為無過失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責任 行政損失補償 國家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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