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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因公務員之行為而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有關賠償義務機關對該公務員求償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家賠償係由國家自己負責,不得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
  • B 求償權之行使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
  • C 不論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何,一律由行政院行使求償權
  • D 求償權之行使無時效限制,得隨時對公務員進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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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執勤中的公務員,如果你知道只要工作中發生任何微小的疏忽,國家在賠償後都會向你索取鉅額賠償,這會如何影響你的執法態度?為了不讓公務員因恐懼而不敢任事,但又要防止公務員惡意亂來,你認為法律應該在什麼樣的「主觀心態」程度下,才賦予國家追討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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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嘉許:觀念紮實,精確掌握!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B),顯示你對於 《國家賠償法》 中關於「公務員個人責任」與「國家責任」的分際掌握得非常清晰。這是行政法學習中極為核心的觀念,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細節的敏銳度!

2.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項 (B)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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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求償權
💡 國家賠償後,僅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方可向其求償。
比較維度 國家對人民賠償 VS 機關對公務員求償
主觀責任要件 故意或過失(輕微亦可) 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
時效起算點 自知有損害時起算 自支付賠償金之日起算
時效期間 2 年(知悉)/ 5 年(發生) 2 年
💬國家廣泛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護人民,但僅對具主觀惡性之公務員求償。
🧠 記憶技巧:國賠求償要件:故、重、二(故意、重大過失、兩年時效)。
⚠️ 常見陷阱:常誤認「輕過失」亦需負責,或將求償權時效起算點與國賠請求權混淆(前者為支付日,後者為知悉日)。
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公務員懲戒責任 行政主體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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