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因公務員之行為而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有關賠償義務機關對該公務員求償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家賠償係由國家自己負責,不得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
- B 求償權之行使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
- C 不論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何,一律由行政院行使求償權
- D 求償權之行使無時效限制,得隨時對公務員進行求償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執勤中的公務員,如果你知道只要工作中發生任何微小的疏忽,國家在賠償後都會向你索取鉅額賠償,這會如何影響你的執法態度?為了不讓公務員因恐懼而不敢任事,但又要防止公務員惡意亂來,你認為法律應該在什麼樣的「主觀心態」程度下,才賦予國家追討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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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嘉許:觀念紮實,精確掌握!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B),顯示你對於 《國家賠償法》 中關於「公務員個人責任」與「國家責任」的分際掌握得非常清晰。這是行政法學習中極為核心的觀念,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細節的敏銳度!
2.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項 (B)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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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求償權
💡 國家賠償後,僅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方可向其求償。
| 比較維度 | 國家對人民賠償 | VS | 機關對公務員求償 |
|---|---|---|---|
| 主觀責任要件 | 故意或過失(輕微亦可) | — | 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 |
| 時效起算點 | 自知有損害時起算 | — | 自支付賠償金之日起算 |
| 時效期間 | 2 年(知悉)/ 5 年(發生) | — | 2 年 |
💬國家廣泛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護人民,但僅對具主觀惡性之公務員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