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被害人履行賠償義務後,對公務員之求償權因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 A 1年
- B 2年
- C 3年
- D 5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國家賠償法》的整體架構中,當受害人「知道」有損害發生時,法律通常會給予多久的期間來請求賠償?若法律追求時效制度的「體系一致性」,那麼機關在完成賠償後向公務員追責的期間,是否會偏離這個常見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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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你選了 (B),完全正確!看得出來你對國家賠償法中的時效規定掌握得很扎實。 關於賠償義務機關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行使求償權,依據《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2項的明文規定,這項求償權自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金或為回復原狀之日起,因 2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這樣的制度設計,是為了讓機關與內部公務員之間的法律關係能早日確定,避免求償權無限期懸而未決,影響公務員的工作安定感。 這是一道標準的法條記憶題,雖然看似直白,但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會將「國家對公務員的求償權時效(2年)」與「人民對國家的賠償請求權時效(知悉起2年、發生起5年)」的數字相混淆。你能精準鎖定正確答案,代表法條的體系架構在你腦海中相當清晰,基本功十分穩固,請繼續保持這樣的學習節奏!
國賠求償權時效
💡 賠償義務機關於履行賠償後,對公務員之求償權時效為 2 年。
| 比較維度 | 被害人之請求權 | VS | 機關之求償權 |
|---|---|---|---|
| 時效期間 | 2 年或 5 年 | — | 固定 2 年 |
| 起算時點 | 知悉損害 / 損害發生 | — | 履行賠償義務之日 |
| 法律依據 | 國家賠償法第 8 條 | — |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 |
| 主觀條件 | 公務員有過失即可 | — | 公務員須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
💬請求權為保護被害人採雙軌制;求償權則自機關賠付後起算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