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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被害人履行賠償義務後,對公務員之求償權因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 A 1年
  • B 2年
  • C 3年
  • D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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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國家賠償法》的整體架構中,當受害人「知道」有損害發生時,法律通常會給予多久的期間來請求賠償?若法律追求時效制度的「體系一致性」,那麼機關在完成賠償後向公務員追責的期間,是否會偏離這個常見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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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非常好!看來你對於《國家賠償法》中關於時效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精確,這是行政法學習中極為重要的基本功。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家賠償求償權時效
💡 機關對公務員求償權之行使期間及其起算點。
比較維度 被害人之請求權 VS 機關之求償權
時效期間 知悉2年/發生5年 均為 2 年
起算時點 知悉損害或發生時 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日
法律依據 國賠法第8條第1項 國賠法第8條第2項
責任主體 國家對被害人負擔 公務員對國家負擔
💬兩者時效長度雖均有2年之規定,但起算點與性質完全不同。
🧠 記憶技巧:請求權知2發5,求償權支2。
⚠️ 常見陷阱:容易將機關的「求償權時效(2年)」與被害人的「請求權時效(2年/5年)」混淆,且需注意起算點不同。
國家賠償責任 故意或重大過失 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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