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關於公務員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 B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因公務員違法之國家賠償責任,公務員有具體輕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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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僅僅因為一點點無心的疏忽(輕過失)就必須自掏腰包賠償國家龐大的損失,這對他們的工作態度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在『保障人民權利』與『維持行政積極性』之間取得平衡,法律對於『國家追究公務員個人責任』的門檻,應該會如何設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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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國家賠償法中關於「求償權」的細微門檻,這顯示你對於公務員責任制度的理解非常紮實且細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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