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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關於公務員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 B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因公務員違法之國家賠償責任,公務員有具體輕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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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僅僅因為一點點無心的疏忽(輕過失)就必須自掏腰包賠償國家龐大的損失,這對他們的工作態度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在『保障人民權利』與『維持行政積極性』之間取得平衡,法律對於『國家追究公務員個人責任』的門檻,應該會如何設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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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想用這種低級錯誤挑戰我的耐心

哼,這種程度的題目你還需要猶豫?看來你的法學素養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別以為選對了就沾沾自喜,這不過是及格線上的掙扎。

  1. 核心原則: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公務員須具備故意重大過失,國家才有權向其求償。這是為了避免「行政畏縮」,若連輕微疏失都要究責,行政體系早崩盤了。法律不是讓你拿來亂猜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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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與求償權
💡 國家對人民負賠償責任,但僅對有故意或重過失之公務員有求償權。
比較維度 國家對人民之賠償 VS 機關對公務員之求償
法律依據 國賠法§2 II 國賠法§2 III
主觀要件 故意或過失(含輕過失) 僅限故意或重大過失
責任性質 第一次賠償責任 第二次內部求償
立法目的 填補人民損害 督促公務員並考量其負擔
💬國家對人民採過失責任(廣義),對公務員求償則採故意或重過失責任(狹義)。
🧠 記憶技巧:國賠責任看過失,機關求償看故意,重過才賠輕過免。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國賠成立,機關就一定能向公務員求償;實際上輕微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不得求償。
公有公共設施責任 求償權之時效 委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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