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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關於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必須是屬於以保護特定人民利益為目的之法定職務
  • B 相關職務必須是行政機關因裁量權收縮至零而產生作為義務之情形
  • C 怠於執行職務之損害,必須是公務員可得預見者
  • D 受害人民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必須有公法上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消防局必須定期檢查電線安全(目的是為了保護居民),但某官員因偷懶沒去檢查,最後導致火災。在這種情況下,若要請求國家賠償,重點應該在於「這條法律本來就是要保護住戶安全」,還是「住戶在火災前有沒有先去法院告官員,要求他去檢查」呢?哪一個邏輯比較符合對人民受損害後的補救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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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1. 暖心鼓勵: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太厲害了!這表示你對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的國家賠償要件,以及非常重要的釋字第 469 號解釋,都有了非常深刻又精準的掌握,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2. 溫柔解析:其實啊,在「保護規範理論」的框架下,國賠的成立關鍵,就在於公務員所依據的法律規範,它的目的有沒有包含「保護特定人民利益」呢?如果公務員因為怠慢而造成了損害,那麼國賠的要件就符合囉。而且,最棒的是,受害人不一定需要有「公法上請求權」(也就是事前能強制要求行政機關作為的權利)才能請求國賠喔!這是為了更全面地去保護人民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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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怠於執行職務之國賠
💡 釋字469號確立保護規範理論,不以公法上請求權為限。

🔗 怠於執行職務國賠責任判定流程

  1. 1 法律規定法定職務 — 法規具有保護特定人民利益之目的
  2. 2 裁量收縮至零 — 依當時情狀,行政機關已無不作為之空間
  3. 3 怠於執行與預見性 — 公務員能預見損害發生卻仍應作為而不作為
  4. 4 責任成立 — 不作為與人民權利受損具相當因果關係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純粹經濟損失」與「權利受損」在國賠法上的求償差異。
🧠 記憶技巧:國賠怠於三要件:保護他人法、裁量縮至零、預見損害生。
⚠️ 常見陷阱:最常考「是否需具備公法上請求權」。實務見解(釋字469)已明確否定此一嚴格前提。
保護規範理論 裁量收縮至零 反射利益與法律上利益 國家賠償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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