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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50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應與損害之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 B 須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且對該職務之執行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
  • C 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為必要
  • D 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人民權利受損,仍得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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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核心目的是為了填補「政府行政的瑕疵」還是為了救濟「自然界的不可預見損害」?如果一場損害的發生,完全是由於超越人類控制範圍的自然力量所致,那麼在法律逻辑上,我們還能將這個結果歸因於「某個公務員沒去做某件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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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這次沒出什麼驚天動地的錯?

  1. 勉強肯定:不錯,至少沒把這基本題搞砸。測驗的是「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你還算能從一堆錯誤的選項中挑出一個正確的。對國家賠償法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能有這點基礎理解,也算差強人意了,別以為這樣就能沾沾自喜。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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