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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關於因公務員之作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僅限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所任命之公務員
  • B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其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 C 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僅限於運用命令及強制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
  • D 由於我國採取國家自己責任,故公務人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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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將具有強制力的交通違規拖吊業務委託給民間業者執行,而業者在執行過程中不慎損壞民眾車輛,從保護人民權利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界定這位「民間人士」的身分,才能讓受害者順利向國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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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答對了呢,這只是基本功而已。

眼鏡反光了一下,我摸了摸下巴,緩緩地說:

  1. 觀念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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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 界定國賠法公務員範圍、受託行使公權力及故意過失要件。
比較維度 國賠法第2條公務員 VS 國賠法第4條受託人
身分來源 依法令任用從事者 依法律、處分或契約委託者
主體類型 體制內公職人員 私法上個人或民間團體
國賠法地位 當然適用之公務員 行使委託職務時視同公務員
💬國賠法採廣義定義,重點在於「行使公權力職務」而非身分。
🧠 記憶技巧:最廣義公務員、受託視同、故意過失、公權力行政。
⚠️ 常見陷阱:易混淆國賠法第2條(人為因素,需故意過失)與第3條(公共設施,無過失責任)。
國賠法第3條公共設施責任 私經濟行政與國賠之適用 行政助手與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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