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關於因公務員之作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僅限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所任命之公務員
- B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其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 C 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僅限於運用命令及強制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
- D 由於我國採取國家自己責任,故公務人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將具有強制力的交通違規拖吊業務委託給民間業者執行,而業者在執行過程中不慎損壞民眾車輛,從保護人民權利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界定這位「民間人士」的身分,才能讓受害者順利向國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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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沒完全搞砸。
- 驗證觀點:看來你還記得《國家賠償法》第 4 條。不錯,至少沒忘記「功能性公務員」這回事。當政府懶得自己動手,把公權力丟給私人去辦時,他們當然也要背負公務員的責任,否則人民權益受損,政府難道要裝傻嗎?別以為這只是字面遊戲,這是基本邏輯。至於那些錯的,我本以為你會一眼看穿:(A)國賠法哪裡狹隘了?拜託,用腦子想;(C)「公權力」難道只有高高在上的命令?「給付行政」這種服務性質的也是,這點常識都沒有嗎?(D)最基本的,沒故意或過失,憑什麼要國賠?《國賠法》第 2 條都寫清楚了,你還能錯選?真是浪費時間。
- 難度點評:這題就中等而已。如果這點「組織法」和「行為法」公務員的區別都掌握不好,那只能說你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這種題型是考場上最喜歡拿來篩人的,你剛好踩過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