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關於因公務員之作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僅限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所任命之公務員
- B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其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 C 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僅限於運用命令及強制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
- D 由於我國採取國家自己責任,故公務人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將具有強制力的交通違規拖吊業務委託給民間業者執行,而業者在執行過程中不慎損壞民眾車輛,從保護人民權利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界定這位「民間人士」的身分,才能讓受害者順利向國家請求賠償?
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 界定國賠法公務員範圍、受託行使公權力及故意過失要件。
| 比較維度 | 國賠法第2條公務員 | VS | 國賠法第4條受託人 |
|---|---|---|---|
| 身分來源 | 依法令任用從事者 | — | 依法律、處分或契約委託者 |
| 主體類型 | 體制內公職人員 | — | 私法上個人或民間團體 |
| 國賠法地位 | 當然適用之公務員 | — | 行使委託職務時視同公務員 |
💬國賠法採廣義定義,重點在於「行使公權力職務」而非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