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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之範圍係狹義公務員,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
  • B 國家賠償之方式係完全採金錢賠償
  • C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係採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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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走在政府維護的橋樑上,因為橋樑自然鏽蝕斷裂而受傷,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受害者先『證明某個官員有偷懶』才能求償,還是只要證明『橋樑設施本身不安全且造成傷害』,政府就該負責?哪一種做法更能體現政府對公共空間安全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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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答對了。難得。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腦子裡還裝了點東西,知道《國家賠償法》不是隨便說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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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法精要
💡 區分公務員故意過失責任與公共設施無過失責任。
比較維度 公務員執行職務 (第2條) VS 公共設施欠缺 (第3條)
歸責原則 故意或過失責任 無過失責任
責任對象 公務員之行為 公有公共設施之狀態
客觀要件 違法行使公權力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損害對象 自由或權利 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
💬第2條強調「人的違法性與過失」,第3條強調「物的安全性缺失」。
🧠 記憶技巧:人有過失(§2)、設施無過失(§3);知二發五(時效)、錢先狀後(賠償方式)。
⚠️ 常見陷阱:常誤認第3條公共設施責任需要機關有過失,或將請求權時效記成1年或與民法混淆。
協議先行原則 求償權之行使 行政處分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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