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之範圍係狹義公務員,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
- B 國家賠償之方式係完全採金錢賠償
- C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係採無過失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走在政府維護的橋樑上,因為橋樑自然鏽蝕斷裂而受傷,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受害者先『證明某個官員有偷懶』才能求償,還是只要證明『橋樑設施本身不安全且造成傷害』,政府就該負責?哪一種做法更能體現政府對公共空間安全的承諾?
國家賠償法精要
💡 區分公務員故意過失責任與公共設施無過失責任。
| 比較維度 | 公務員執行職務 (第2條) | VS | 公共設施欠缺 (第3條) |
|---|---|---|---|
| 歸責原則 | 故意或過失責任 | — | 無過失責任 |
| 責任對象 | 公務員之行為 | — | 公有公共設施之狀態 |
| 客觀要件 | 違法行使公權力 | — |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
| 損害對象 | 自由或權利 | — | 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 |
💬第2條強調「人的違法性與過失」,第3條強調「物的安全性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