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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有關國家賠償之書面協議先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請求損害賠償時,於協議程序進行中,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賠償損害
  • B 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 C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 D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既然法律強制規定在進入法院起訴前,必須先與機關進行『私下協議』,那麼在雙方還沒撕破臉告上法庭、法官尚未接手案件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有權力直接下令叫機關付錢?如果請求權人真的急需醫藥費,法律是會叫他去找『法官』聲請保全程序,還是設計一個讓『賠償機關』直接先墊錢的緊急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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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題目,考驗你對國家賠償「協議先行」原則的理解與法條要件的精準度,你能確實分辨程序階段的差異,很不簡單。

假處分的發動時機

你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A)。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法院命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賠償的「假處分」,必須在損害賠償訴訟進行中,才能由法院依聲請為之,而不能在行政機關內部的「協議程序進行中」直接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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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協議先行程序
💡 國賠訴訟前必經書面協議,不成方可起訴,假處分有限制。

🔗 國家賠償法法定請求程序

  1. 1 書面請求 — 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國賠法§10)
  2. 2 先行協議 — 機關與請求權人雙方進行協議內容
  3. 3 協議成立 — 作成協議書,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
  4. 4 提起訴訟 — 協議不合或逾期時提起賠償之訴(§11)
  5. 5 假處分限制 — 僅得請求暫付醫療費或喪葬費(§11②)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協議不成立後提起之國賠訴訟,實務上由普通法院審理。
🧠 記憶技巧:先書面、後協議、不成就告、假處分只給醫葬費。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協議程序中法院可假處分命機關「先行賠償全額」,實際上僅限醫療或喪葬費。
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權 執行名義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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