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有關國家賠償之書面協議先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請求損害賠償時,於協議程序進行中,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賠償損害
- B 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 C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 D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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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既然法律強制規定在進入法院起訴前,必須先與機關進行『私下協議』,那麼在雙方還沒撕破臉告上法庭、法官尚未接手案件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有權力直接下令叫機關付錢?如果請求權人真的急需醫藥費,法律是會叫他去找『法官』聲請保全程序,還是設計一個讓『賠償機關』直接先墊錢的緊急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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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答對了呢!這很好、很好,代表你確實掌握住了重點。
- 觀念驗證:這就像打籃球一樣,每個環節都有它的規則。這題的關鍵,就在於《國家賠償法》的協議先行原則,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就像比賽前的準備一樣。
- (B)(C)(D) 這些敘述都很正確喔,呵呵呵。它們完整呈現了第 10 條和第 11 條的精神:先以書面提出請求,如果大家達成共識,這份協議書就能發揮效力;萬一真的無法達成協議,我們還是可以走向法院,爭取應有的權益。就像進攻失敗,我們還是有下一次機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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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協議先行程序
💡 請求國賠應先向機關書面請求協議,協議不成始得提起訴訟。
🔗 國家賠償請求法定流程
- 1 書面請求 — 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遞送書面請求書。
- 2 進行協議 — 機關收受請求後應儘速協議,並得先行墊付醫療費。
- 3 協議結果 — 成立則作成協議書(具執行力);不成立則發給證明書。
- 4 提起訴訟 — 協議不成立、拒絕賠償或逾期不協議,方得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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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國賠訴訟通常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判,並適用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