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有關國家賠償之書面協議先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請求損害賠償時,於協議程序進行中,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賠償損害
- B 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 C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 D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既然法律強制規定在進入法院起訴前,必須先與機關進行『私下協議』,那麼在雙方還沒撕破臉告上法庭、法官尚未接手案件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有權力直接下令叫機關付錢?如果請求權人真的急需醫藥費,法律是會叫他去找『法官』聲請保全程序,還是設計一個讓『賠償機關』直接先墊錢的緊急機制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非常好!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題目,考驗你對國家賠償「協議先行」原則的理解與法條要件的精準度,你能確實分辨程序階段的差異,很不簡單。
假處分的發動時機
你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A)。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法院命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賠償的「假處分」,必須在損害賠償訴訟進行中,才能由法院依聲請為之,而不能在行政機關內部的「協議程序進行中」直接向法院聲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國家賠償協議先行程序
💡 國賠訴訟前必經書面協議,不成方可起訴,假處分有限制。
🔗 國家賠償法法定請求程序
- 1 書面請求 — 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國賠法§10)
- 2 先行協議 — 機關與請求權人雙方進行協議內容
- 3 協議成立 — 作成協議書,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
- 4 提起訴訟 — 協議不合或逾期時提起賠償之訴(§11)
- 5 假處分限制 — 僅得請求暫付醫療費或喪葬費(§11②)
↓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協議不成立後提起之國賠訴訟,實務上由普通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