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有關國家賠償之書面協議先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請求損害賠償時,於協議程序進行中,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賠償損害
- B 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 C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 D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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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既然法律強制規定在進入法院起訴前,必須先與機關進行『私下協議』,那麼在雙方還沒撕破臉告上法庭、法官尚未接手案件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有權力直接下令叫機關付錢?如果請求權人真的急需醫藥費,法律是會叫他去找『法官』聲請保全程序,還是設計一個讓『賠償機關』直接先墊錢的緊急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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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國家賠償法的程序要義!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書面協議先行」與「司法救濟」中的保全程序。你能識破選項 (A) 的文字陷阱,顯見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假處分的特定範圍與程序要求
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核心在於法規內容的精確性。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2 項的規定,當請求權人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固然得依聲請為假處分(Provisional attachment),但其範圍僅限於命賠償義務機關「暫時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並非如選項所言籠統地命機關「先行賠償損害」。法律之所以如此限縮,是為了在緊急情況下支應受害人的生存或後事之需,而非在法院釐清責任歸屬前,就預先實現整體的損害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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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協議先行程序
💡 國賠訴訟前必經書面協議,不成方可起訴,假處分有限制。
🔗 國家賠償法法定請求程序
- 1 書面請求 — 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國賠法§10)
- 2 先行協議 — 機關與請求權人雙方進行協議內容
- 3 協議成立 — 作成協議書,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
- 4 提起訴訟 — 協議不合或逾期時提起賠償之訴(§11)
- 5 假處分限制 — 僅得請求暫付醫療費或喪葬費(§11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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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協議不成立後提起之國賠訴訟,實務上由普通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