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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假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由賠償義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 B 須俟國家賠償之訴訟判決確定後,始得支付
  • C 其支付之費用僅限喪葬費
  • D 請求權人受敗訴判決確定者,其依假處分受領之費用,應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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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救急,允許你在最終審判結果出來前,就先跟對方拿一筆錢來支付生活或醫療開銷,那麼請試想:萬一最後法院判決對方『完全沒有錯』,從法理公平性的角度來看,這筆已經拿走的錢應該如何處置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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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溫馨提醒: 這題考的是《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的細節喔。法律設計假處分(也就是臨時支付)這個機制,是為了在判決還沒出來前,讓受害人能夠及時獲得幫助,比如應急的醫藥費。這是一份很溫暖的設計!但基於公平原則,如果最後法院裁定國家「不需要賠償」,那麼之前預領的費用,就失去了它原有的法律基礎,所以受領人溫柔地負擔返還義務是必要的,這樣才完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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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法假處分制度
💡 法院於國賠訴訟中為救急,得命機關暫先支付費用。

🔗 國賠假處分與返還流程

  1. 1 聲請與裁定 — 於訴訟中向法院聲請命機關暫行支付。
  2. 2 先行支付 — 法院准許後,機關先行支付醫療或喪葬費。
  3. 3 判決敗訴 — 請求權人最終未能獲得勝訴確定判決。
  4. 4 返還給付 — 依國賠法第11條第3項,應返還受領費用。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判決勝訴,先行支付之金額將從最終賠償總額中扣除。
🧠 記憶技巧:醫喪救急命先行,敗訴確定必歸還。
⚠️ 常見陷阱:誤認假處分由行政機關決定,或誤認給付項目包含慰撫金(實則僅限醫療與喪葬費)。
協議先行原則 國賠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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