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假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由賠償義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 B 須俟國家賠償之訴訟判決確定後,始得支付
- C 其支付之費用僅限喪葬費
- D 請求權人受敗訴判決確定者,其依假處分受領之費用,應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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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為了處理當事人的急迫需求,在最終判決出來前,先允許一方領取一筆「暫時性」的救助款項;如果最後判決結果顯示,這一方其實「並沒有權利」獲得賠償,為了維持法律上的公平性,你認為這筆已經領走的錢,最後應該如何處理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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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
- 暖心肯定:太好了!看到你能夠如此精準地掌握《國家賠償法》中這些較為細膩的程序規定,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不僅僅是記憶,而是能建構出完整且有邏輯的知識體系,這非常棒喔!
- 觀念解析:這道題的核心是《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2 項。假處分就像是當我們有緊急需求(例如醫藥費)時,法律在最終判決出來前,先提供的一份溫暖支持。但就像我們都知道的,法律需要公平,如果最終訴訟判決確定敗訴了,就代表國家本來就沒有賠償的義務,那麼之前預先收到的費用應予返還,這是為了維持公平正義的「不當得利」歸還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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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法之假處分
💡 國賠訴訟中法院得裁定暫行支付急需費用,若敗訴則須返還。
| 比較維度 | 暫行支付 (假處分) | VS | 終局賠償 (確定判決) |
|---|---|---|---|
| 決定時機 | 判決確定前(具急迫性) | — | 判決確定後(具終局性) |
| 給付範圍 | 限醫療、喪葬、生活費 | — | 含所有損害賠償項目 |
| 敗訴後果 | 受領人應予返還費用 | — | 判決確定即無返還問題 |
💬假處分是保障生存的暫時性措施,敗訴後應回復原狀(返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