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行政執行官因過失違法查封他人不動產
- B 調查局調查官因過失違法查扣人民財物
- C 法院司法事務官因過失違法拍賣他人動產
- D 地檢署檢察官因過失違法起訴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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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為了確保行使國家「核心職法權力」的人(如法官、檢察官)在決策時,不會因為擔心事後被當事人追究「過失」而畏首畏尾,法律是否會針對這些職位設定一個比一般公務員更嚴苛、門檻更高的賠償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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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國家賠償法》中關於**「司法責任」**的特殊性已有深刻理解,能精準區分一般行政過失與核心司法職權的責任差異。
- 觀念驗證:依《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有審判或檢察職權之公務員,僅在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時,國家才負賠償責任。選項 (D) 之檢察官僅為「過失」,未達法定的「判決有罪」門檻,故不負責任。其餘選項 (A)(B)(C) 則適用第 2 條第 2 項之一般公務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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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國家賠償責任
💡 審判或追訴人員僅在犯職務罪經判決確定時,國家才負賠償責任。
| 比較維度 | 一般公務員 (§2) | VS | 司法官 (§13) |
|---|---|---|---|
| 歸責要件 | 故意或過失即足夠 | — | 須犯職務上之罪 |
| 判決前提 | 無須刑事判決 | — | 須刑事判決確定 |
| 適用範圍 | 行政執行官、調查官 | — | 法官、檢察官 |
💬司法官國賠責任採極度限縮政策,以維護審判獨立與追訴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