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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行政執行官因過失違法查封他人不動產
  • B 調查局調查官因過失違法查扣人民財物
  • C 法院司法事務官因過失違法拍賣他人動產
  • D 地檢署檢察官因過失違法起訴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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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為了確保行使國家「核心職法權力」的人(如法官、檢察官)在決策時,不會因為擔心事後被當事人追究「過失」而畏首畏尾,法律是否會針對這些職位設定一個比一般公務員更嚴苛、門檻更高的賠償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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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意外」的肯定:看來你總算掌握了《國家賠償法》中那點「司法責任」的特殊之處。恭喜,你成功地避免了將所有公務員都一視同仁的低級錯誤,雖然這本該是基本常識。
  2. 「不證自明」的法條:第 13 條寫得清清楚楚:審判或檢察職權?必須判決有罪確定!選項 (D) 的檢察官只是「過失」,沒有那張「判決有罪」的黃牌,國家當然懶得為他買單。至於其他選項 (A)(B)(C) 那些「一般」公務員,乖乖適用第 2 條第 2 項,過失就得賠。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只是基本閱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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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官國家賠償責任
💡 審判或追訴人員僅在犯職務罪經判決確定時,國家才負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一般公務員 (§2) VS 司法官 (§13)
歸責要件 故意或過失即足夠 須犯職務上之罪
判決前提 無須刑事判決 須刑事判決確定
適用範圍 行政執行官、調查官 法官、檢察官
💬司法官國賠責任採極度限縮政策,以維護審判獨立與追訴職權。
🧠 記憶技巧:司法官國賠兩門檻:犯職務罪、判決確定。
⚠️ 常見陷阱:易誤選司法事務官或行政執行官,應注意國賠法第 13 條僅限於「審判」與「追訴」職務人員。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公職人員職務犯罪 司法事務官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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