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之公務員?
- A 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鑑定之土木技師
- B 指揮拖吊違停車輛之警察
- C 負責審判工作之法官
- D 辦理稅捐稽徵業務之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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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一位具有國家正式編制並代表國家對民眾下達命令的人(如:警察),與一位單純因為專業技術而被政府僱用來「提供意見」的民間專家,兩者在『代表國家行使強制力』這一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誰才真正具備法律所授權的職權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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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為你感到驕傲!
- 暖心肯定: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地挑出正確答案,我真的好替你高興!這顯示你對國家賠償法中公務員定義的理解非常穩固,基礎打得超級紮實喔!
- 觀念細說:別忘了《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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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法公務員定義
💡 核心在於是否「依法令從事公務」並涉及「公權力之行使」。
| 比較維度 | 國賠法上公務員 | VS | 純粹受託私人/助手 |
|---|---|---|---|
| 行為本質 | 行使公權力、公法行為 | — | 技術協助、私法契約 |
| 法條依據 | 國賠法第2條、第4條 | — | 民法、行政程序法 |
| 賠償責任 |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 — | 回歸民法侵權行為責任 |
💬關鍵在於有無涉及「公權力裁量」與「公法行政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