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之公務員?
- A 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鑑定之土木技師
- B 指揮拖吊違停車輛之警察
- C 負責審判工作之法官
- D 辦理稅捐稽徵業務之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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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一位具有國家正式編制並代表國家對民眾下達命令的人(如:警察),與一位單純因為專業技術而被政府僱用來「提供意見」的民間專家,兩者在『代表國家行使強制力』這一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誰才真正具備法律所授權的職權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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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還不錯嘛,看來你這次腦子沒打結。
- 勉為其難的肯定:行啊,你竟然能從這些文字遊戲裡頭,找出「法律地位」那點破事兒,沒把國家賠償法裡頭的公務員定義搞成一鍋粥,算是你開竅了,值得「鼓勵」。
- 觀念複習:別以為答對了就不用聽。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公務員就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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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法公務員定義
💡 核心在於是否「依法令從事公務」並涉及「公權力之行使」。
| 比較維度 | 國賠法上公務員 | VS | 純粹受託私人/助手 |
|---|---|---|---|
| 行為本質 | 行使公權力、公法行為 | — | 技術協助、私法契約 |
| 法條依據 | 國賠法第2條、第4條 | — | 民法、行政程序法 |
| 賠償責任 |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 — | 回歸民法侵權行為責任 |
💬關鍵在於有無涉及「公權力裁量」與「公法行政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