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之公務員?
- A 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鑑定之土木技師
- B 指揮拖吊違停車輛之警察
- C 負責審判工作之法官
- D 辦理稅捐稽徵業務之稅務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一位具有國家正式編制並代表國家對民眾下達命令的人(如:警察),與一位單純因為專業技術而被政府僱用來「提供意見」的民間專家,兩者在『代表國家行使強制力』這一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誰才真正具備法律所授權的職權地位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哦,還不錯嘛,看來你這次腦子沒打結。
- 勉為其難的肯定:行啊,你竟然能從這些文字遊戲裡頭,找出「法律地位」那點破事兒,沒把國家賠償法裡頭的公務員定義搞成一鍋粥,算是你開竅了,值得「鼓勵」。
- 觀念複習:別以為答對了就不用聽。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公務員就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