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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下列何者執行職務時,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A 法官
  • B 公立學校教師
  • C 中華電信公司職員
  • D 直轄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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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判斷一個人的行為是否該由「國家」來承擔賠償責任時,關鍵在於他的身分是屬於『行使公權力的政府機關成員』,還是『私人企業的勞工』?如果你發現某個組織已經公司化、民營化,那麼它的員工與一般私人公司的職員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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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對象,顯示你對「公務員」在法律上的定義有很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基礎題中是非常關鍵的!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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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法公務員範圍
💡 國賠法公務員採廣義定義,包含依法令從事公務及受託行使公權力者。
比較維度 國賠法上之公務員 VS 私法人或民營化職員
身分定義 依法令從事公務人員 依私法契約聘僱人員
行為屬性 行使公權力(高權) 私經濟行為(營利)
賠償責任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個人或公司負民事責任
救濟法源 國家賠償法 民法(如第184條)
💬國賠法公務員之認定標準在於「是否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而非組織形式。
🧠 記憶技巧:國賠公僕廣無邊:法令職務、受託權;民營企業、私契約,民法賠償在後頭。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公立學校教師」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在國賠法脈絡下,教師執行教育或管理職務時仍屬公務員。
受託行使公權力 私經濟行政 審判職務國賠責任(國賠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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