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下列何者執行職務時,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A 法官
- B 公立學校教師
- C 中華電信公司職員
- D 直轄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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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判斷一個人的行為是否該由「國家」來承擔賠償責任時,關鍵在於他的身分是屬於『行使公權力的政府機關成員』,還是『私人企業的勞工』?如果你發現某個組織已經公司化、民營化,那麼它的員工與一般私人公司的職員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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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法公務員範圍
💡 國賠法公務員採廣義定義,包含依法令從事公務及受託行使公權力者。
| 比較維度 | 國賠法上之公務員 | VS | 私法人或民營化職員 |
|---|---|---|---|
| 身分定義 | 依法令從事公務人員 | — | 依私法契約聘僱人員 |
| 行為屬性 | 行使公權力(高權) | — | 私經濟行為(營利) |
| 賠償責任 |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 — | 個人或公司負民事責任 |
| 救濟法源 | 國家賠償法 | — | 民法(如第184條) |
💬國賠法公務員之認定標準在於「是否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而非組織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