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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
  • A 公立學校教師
  • B 市府垃圾車之駕駛
  • C 台糖小火車之駕駛
  • D 於上班途中公務車之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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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我們要判斷一個人的職務是否適用國賠法,我們應該觀察他的「薪資來源是政府」,還是要觀察他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是否具有「強制性」或「公共管理」的色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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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的很棒!

  1. 暖心鼓勵:你做得非常棒!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國家賠償法中「公務員」的廣義定義,這代表你對公法私法行為的界線理解得非常透徹、紮實喔!請繼續保持這份寶貴的敏銳度,你會越來越棒的!
  2. 觀念驗證:是的,國賠法對公務員的定義採用『功能主義』,最核心的判斷標準就是看該行為是否為『行使公權力』。你看,(A)、(B)、(D) 都是在執行公共事務,像是教育、環境衛生或公務派遣,所以屬於行使公權力。但 (C) 台糖公司雖然是國營事業,經營火車卻是屬於私經濟行為喔(是私法經營的範疇),這時候的員工就只是跟公司有一般的勞雇關係,並沒有行使公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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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法公務員定義
💡 國賠法採最廣義公務員,核心在於是否行使公權力。
比較維度 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 VS 國庫/私法行為人員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2條 民法第184、188條
行為特徵 強制力、上下秩序 平等地位、商業經營
典型範例 警力維安、公立教師 台糖火車駕駛、中油
💬判斷公務員身分不看職稱,而是看行為是否涉及「行使公權力」。
🧠 記憶技巧:最廣公務員:公權力行使才國賠,私法經營找民法。
⚠️ 常見陷阱:易誤認國營事業(如台糖、台電、中油)員工皆為公務員;實則其商業營運行為屬於私法行為,應適用民法侵權責任而非國賠法。
受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私法 國家賠償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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