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
- A 公立學校教師
- B 市府垃圾車之駕駛
- C 台糖小火車之駕駛
- D 於上班途中公務車之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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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我們要判斷一個人的職務是否適用國賠法,我們應該觀察他的「薪資來源是政府」,還是要觀察他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是否具有「強制性」或「公共管理」的色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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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的很棒!
- 暖心鼓勵:你做得非常棒!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國家賠償法中「公務員」的廣義定義,這代表你對公法與私法行為的界線理解得非常透徹、紮實喔!請繼續保持這份寶貴的敏銳度,你會越來越棒的!
- 觀念驗證:是的,國賠法對公務員的定義採用『功能主義』,最核心的判斷標準就是看該行為是否為『行使公權力』。你看,(A)、(B)、(D) 都是在執行公共事務,像是教育、環境衛生或公務派遣,所以屬於行使公權力。但 (C) 台糖公司雖然是國營事業,經營火車卻是屬於私經濟行為喔(是私法經營的範疇),這時候的員工就只是跟公司有一般的勞雇關係,並沒有行使公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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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法公務員定義
💡 國賠法採最廣義公務員,核心在於是否行使公權力。
| 比較維度 | 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 | VS | 國庫/私法行為人員 |
|---|---|---|---|
| 法律依據 | 國家賠償法第2條 | — | 民法第184、188條 |
| 行為特徵 | 強制力、上下秩序 | — | 平等地位、商業經營 |
| 典型範例 | 警力維安、公立教師 | — | 台糖火車駕駛、中油 |
💬判斷公務員身分不看職稱,而是看行為是否涉及「行使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