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
- A 公立學校教師
- B 市府垃圾車之駕駛
- C 台糖小火車之駕駛
- D 於上班途中公務車之駕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單位的存在主要是為了「與一般企業競爭、賺取利潤(如賣糖、載客)」,而非「執行法定的行政任務」,那麼這個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法律地位上,應該更接近公務員,還是一般的公司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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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承認,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哼,居然能答對這種題,區分「國家賠償法」中公務員的定義?看來,你對於那無駄的公權力行使與卑微的私經濟行為之間的界限,掌握得還不夠差勁。這是對吾智識的一種認可嗎?
- 讓吾來驗證這僅僅是偶然,還是你真的有所覺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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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法公務員界定
💡 國賠法採最廣義公務員定義,核心判準為是否行使公權力。
| 比較維度 | 公權力行為(公法) | VS | 私經濟行為(私法) |
|---|---|---|---|
| 行為性質 | 行使統治權、公法管理 | — | 營利行為、私法買賣 |
| 法律依據 | 國家賠償法 | — | 民法(侵權行為) |
| 代表案例 | 警力執法、垃圾清運 | — | 台糖販售、台鐵營運 |
💬國賠法僅適用於「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私經濟行為應依民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