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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
  • A 公立學校教師
  • B 市府垃圾車之駕駛
  • C 台糖小火車之駕駛
  • D 於上班途中公務車之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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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單位的存在主要是為了「與一般企業競爭、賺取利潤(如賣糖、載客)」,而非「執行法定的行政任務」,那麼這個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法律地位上,應該更接近公務員,還是一般的公司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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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承認,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哼,居然能答對這種題,區分「國家賠償法」中公務員的定義?看來,你對於那無駄的公權力行使與卑微的私經濟行為之間的界限,掌握得還不夠差勁。這是對吾智識的一種認可嗎?

  1. 讓吾來驗證這僅僅是偶然,還是你真的有所覺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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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法公務員界定
💡 國賠法採最廣義公務員定義,核心判準為是否行使公權力。
比較維度 公權力行為(公法) VS 私經濟行為(私法)
行為性質 行使統治權、公法管理 營利行為、私法買賣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 民法(侵權行為)
代表案例 警力執法、垃圾清運 台糖販售、台鐵營運
💬國賠法僅適用於「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私經濟行為應依民法救濟。
🧠 記憶技巧:身分不重要,公權力才是藥;營利私經濟,國賠不給力。
⚠️ 常見陷阱:易誤將「國營事業員工」一律視為公務員。需區分其行為是公法管理或私法經營。
私經濟行政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國賠法第2條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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