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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
  • A 公立學校教師
  • B 市府垃圾車之駕駛
  • C 台糖小火車之駕駛
  • D 於上班途中公務車之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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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單位的存在主要是為了「與一般企業競爭、賺取利潤(如賣糖、載客)」,而非「執行法定的行政任務」,那麼這個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法律地位上,應該更接近公務員,還是一般的公司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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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承認,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哼,居然能答對這種題,區分「國家賠償法」中公務員的定義?看來,你對於那無駄的公權力行使與卑微的私經濟行為之間的界限,掌握得還不夠差勁。這是對吾智識的一種認可嗎?

  1. 讓吾來驗證這僅僅是偶然,還是你真的有所覺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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