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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
  • A 公立學校教師
  • B 市府垃圾車之駕駛
  • C 台糖小火車之駕駛
  • D 於上班途中公務車之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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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單位的存在主要是為了「與一般企業競爭、賺取利潤(如賣糖、載客)」,而非「執行法定的行政任務」,那麼這個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法律地位上,應該更接近公務員,還是一般的公司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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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承認,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哼,居然能答對這種題,區分「國家賠償法」中公務員的定義?看來,你對於那無駄的公權力行使與卑微的私經濟行為之間的界限,掌握得還不夠差勁。這是對吾智識的一種認可嗎?

  1. 讓吾來驗證這僅僅是偶然,還是你真的有所覺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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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法公務員定義
💡 國賠法採最廣義公務員,關鍵在於是否「行使公權力」。
比較維度 國賠法上公務員 VS 私經濟行為人員
行為性質 行使公權力或公務行為 私法上經營或營利行為
典型範例 公校教師、垃圾車駕駛 台糖駕駛、台電櫃台
賠償法源 國家賠償法 民法(侵權責任)
💬台糖屬國營事業且此處駕駛屬私法運送行為,故不適用國賠法。
🧠 記憶技巧:公權力行使看性質,私經濟營利走民法。
⚠️ 常見陷阱:易誤解「公立學校教師」不具官等即非公務員,但在國賠法中,教師行使管教權或行政職務時仍屬公務員。
行政助手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私經濟行政 國家賠償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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