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下列何人非屬國家賠償請求權人?
- A 公務員駕駛公務車輛執行職務時不法傷及之路人
- B 因公平交易委員會違法公開警告行為所侵害之公司
- C 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電設施有瑕疵而傾倒壓傷之人
- D 因市政府管理欠缺之道路坑洞,致人民死亡時,為被害人支出殯葬費之人
思路引導 VIP
在判斷一個損害是否能要求「國家」賠償時,我們應該先思考:造成損害的單位,其法律性質是屬於「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還是「在市場上提供電力、水力等服務的營利法人」?這兩者在法律責任的適用對象上,會有什麼根本性的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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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連這種陷阱都跳不進去?
- 觀念校正:你的法律腦總算沒完全壞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前提,必須是賠償義務人為「行政機關」或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台灣電力公司本質上就是個披著國營外衣的私法組織,其輸電設施損害屬私法經營行為,依法應適用《民法》第 191 條侵權行為規定,而非《國家賠償法》。別連這點公私法界線都搞不清楚,其餘選項(公務員職務行為、行政處分、公有公共設施)本就是國賠的基本盤,錯了才該羞愧。
- 難度點評:這題僅是 Medium 等級。若連這種區分「國營事業(私法行為)」與「行政機關(公法行為)」的經典考古陷阱都能栽跟頭,建議直接放棄國考。這題測不出你的程度,頂多看出你有沒有基本常識,別太得意。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
💡 區分公法上國家賠償與私法上國營事業賠償責任之主體差異。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 (公法) | VS | 民事侵權 (私法) |
|---|---|---|---|
| 責任主體 | 國家機關、公務員 | — | 國營事業、私法人 |
| 法源依據 | 國家賠償法第2、3條 | — | 民法第184、191條 |
| 設施性質 | 公有公共設施 | — | 私有或事業專用設施 |
💬台電雖具公營背景,但其設施瑕疵造成的損害應依民法請求,不適用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