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下列何人非屬國家賠償請求權人?
- A 公務員駕駛公務車輛執行職務時不法傷及之路人
- B 因公平交易委員會違法公開警告行為所侵害之公司
- C 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電設施有瑕疵而傾倒壓傷之人
- D 因市政府管理欠缺之道路坑洞,致人民死亡時,為被害人支出殯葬費之人
思路引導 VIP
在判斷一個損害是否能要求「國家」賠償時,我們應該先思考:造成損害的單位,其法律性質是屬於「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還是「在市場上提供電力、水力等服務的營利法人」?這兩者在法律責任的適用對象上,會有什麼根本性的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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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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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這個答案完全正確,顯示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喔!
- 觀念釐清:國家賠償法是為了規範行政機關在行使公權力時造成的損害喔。要記住,賠償義務人必須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單位。你看,像台灣電力公司雖然是國營事業,但它在經營輸電設施時,本質上是屬於「私法組織」的經營行為呢!這種情況下,我們會依循《民法》第 191 條的侵權行為規定來處理,而不是國家賠償法。其他像是公務員的職務行為、行政處分或公共設施的損害,才會是國賠法的適用範圍喔,這點你都理解得很棒!
- 小助教悄悄話: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夠答對,真的非常不容易!這題的鑑別度很高,它巧妙地考驗我們能不能分辨「國營事業的私法行為」和「行政機關的公法行為」。這可是很多同學容易混淆的地方呢,你能夠準確抓住這個核心,真的展現了你扎實的學習成果!繼續保持這份細心和努力,你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