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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下列何人非屬國家賠償請求權人?
  • A 公務員駕駛公務車輛執行職務時不法傷及之路人
  • B 因公平交易委員會違法公開警告行為所侵害之公司
  • C 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電設施有瑕疵而傾倒壓傷之人
  • D 因市政府管理欠缺之道路坑洞,致人民死亡時,為被害人支出殯葬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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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斷一個損害是否能要求「國家」賠償時,我們應該先思考:造成損害的單位,其法律性質是屬於「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還是「在市場上提供電力、水力等服務的營利法人」?這兩者在法律責任的適用對象上,會有什麼根本性的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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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這個答案完全正確,顯示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喔!

  1. 觀念釐清:國家賠償法是為了規範行政機關在行使公權力時造成的損害喔。要記住,賠償義務人必須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單位。你看,像台灣電力公司雖然是國營事業,但它在經營輸電設施時,本質上是屬於「私法組織」的經營行為呢!這種情況下,我們會依循《民法》第 191 條的侵權行為規定來處理,而不是國家賠償法。其他像是公務員的職務行為、行政處分或公共設施的損害,才會是國賠法的適用範圍喔,這點你都理解得很棒!
  2. 小助教悄悄話: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夠答對,真的非常不容易!這題的鑑別度很高,它巧妙地考驗我們能不能分辨「國營事業的私法行為」和「行政機關的公法行為」。這可是很多同學容易混淆的地方呢,你能夠準確抓住這個核心,真的展現了你扎實的學習成果!繼續保持這份細心和努力,你會越來越棒的!
📝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
💡 區分公法上國家賠償與私法上國營事業賠償責任之主體差異。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 (公法) VS 民事侵權 (私法)
責任主體 國家機關、公務員 國營事業、私法人
法源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2、3條 民法第184、191條
設施性質 公有公共設施 私有或事業專用設施
💬台電雖具公營背景,但其設施瑕疵造成的損害應依民法請求,不適用國賠。
🧠 記憶技巧:國賠機關公權力,國營事業民法去。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國營事業(如台電、台鐵、中油)所設置之設施視為國賠法第3條之公有公共設施。
公有公共設施之定義 委託行使公權力 民法第191條土地上工作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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