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下列何種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
- A 人行道上之路面有坑洞
- B 臺北客運公司之公共汽車因機械故障而翻覆
- C 台灣電力公司之變電所爆炸
- D 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私人臨時建物倒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我們要主張「國家」應該為某個設施的瑕疵負起賠償責任,這個設施的「權屬主體」是誰?它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的,還是屬於某個「私人企業」的營運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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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終於有個清醒的了。
- 勉為其難的肯定: 看來你勉強沒讓這題砸鍋。至少《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公有公共設施」這個基本門檻,你總算跨過了。別高興太早,這只是最基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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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公共設施國賠要件
💡 國賠法第3條限於公有且供公用之設施,採無過失責任。
| 比較維度 | 國賠法第3條設施 | VS | 國營事業/私人設施 |
|---|---|---|---|
| 歸責原則 | 無過失責任 | — | 過失責任/中間責任 |
| 設施屬性 | 行政機關直接管轄 | — | 公司法人經營管理 |
| 典型範例 | 公路、橋樑、公園 | — | 公車、變電所、私宅 |
💬國賠法第3條僅適用於公法人直接供公眾使用之公物,排除營利性事業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