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下列何種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
  • A 人行道上之路面有坑洞
  • B 臺北客運公司之公共汽車因機械故障而翻覆
  • C 台灣電力公司之變電所爆炸
  • D 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私人臨時建物倒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我們要主張「國家」應該為某個設施的瑕疵負起賠償責任,這個設施的「權屬主體」是誰?它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的,還是屬於某個「私人企業」的營運財產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主要考查國家賠償之要件。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選項A中的人行道屬於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公共設施,若路面出現坑洞,即符合該條文所稱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情形,當人民因此致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時,得依法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B的臺北客運公司公共汽車為私營交通工具,選項C台灣電力公司的變電所為國營事業營業用財產,以及選項D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私人臨時建物,該建物純屬私人所有,這三者皆非國家或其委託民間管理之「公共設施」,因此均無國家賠償法第3條適用之餘地,人民不得據此請求國家賠償。

📝 公有公共設施國賠要件
💡 國賠法第3條限於公有且供公用之設施,採無過失責任。
比較維度 國賠法第3條設施 VS 國營事業/私人設施
歸責原則 無過失責任 過失責任/中間責任
設施屬性 行政機關直接管轄 公司法人經營管理
典型範例 公路、橋樑、公園 公車、變電所、私宅
💬國賠法第3條僅適用於公法人直接供公眾使用之公物,排除營利性事業設施。
🧠 記憶技巧:設施國賠無過失,公有公用是關鍵;客運台電非公物,路陷洞坑找國家。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為國營事業(如台電、台鐵、公車)的營運設施損害皆可依國賠法第3條請求,實則國營事業多採公司組織,適用民法侵權責任。
國賠法第2條公務員責任 公物法之公法管理關係 無過失責任與危險責任 事實上處分權與國賠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家賠償法制
查看更多「[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