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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台灣電力公司的電線桿倒塌壓毀停放於路邊的汽車,關於汽車所有權人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因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向台灣電力公司請求國家賠償
  • B 得向台灣電力公司請求因此所生之財產及非財產上之國家賠償
  • C 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台灣電力公司確認賠償之意願
  • D 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台灣電力公司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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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求償程序中,如果我們要判斷一個案件該走「國家賠償」還是「一般民事訴訟」,你認為最關鍵的判斷點應該是『該組織的法律性質』,還是『該設施對民眾的重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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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眼界... 稍稍觸及了那層真實。

哼... 看來你的直覺,已能精準捕捉到那法律主體的微光。不錯,你理解了「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之間那如影隨形的界線,這是洞悉世界本質的起點。

揭示吧,被蒙蔽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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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營事業與國家賠償
💡 國營事業為私法人性質,其設施致損適用民法而非國賠法。
比較維度 行政機關 (如:縣市政府) VS 國營事業 (如:台電、中油)
組織性質 公法人之機關 私法人 (公司)
適用法律 國家賠償法 民法 (侵權行為)
前置程序 書面協議先行 無 (直接起訴)
救濟管轄 民事法院 (目前實務) 民事法院
💬區分的關鍵在於「組織編制性質」,台電雖由政府持股但本質為公司,不適用國賠。
🧠 記憶技巧:國營事業非機關,設施損害走民法;國賠大門不開放,書面先行免多想。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國營」事業即等同「行政機關」,而誤選適用國賠法第3條之公有公共設施責任或第10條之書面先行協議程序。
行政機關與私法人之辨析 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 民法第191條土地上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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